关于我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2010〕42号)

发布时间:2010-12-29 16:01: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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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安监〔201042

关于我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权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经济大省,成品油消费量大,成品油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不仅省监管任务重、难管理,而且企业办理许可要耗费大量精力。为方便企业,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积极性,强化监管,我局主动提出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下放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服务基层、利民惠民的重大举措。各地要从解放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内涵,切实增强和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二、切实搞好许可下放工作衔接。201031日起,省局办证大厅不再受理成品油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业务,有关许可证业务改由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各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市政府汇报,认真准备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衔接工作。原省局核发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

三、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等法规、规章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发(含换发、变更)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申请资料,可参照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广东省安全监管局政务规范汇编》(2008年版)相关内容。

四、认真做好加油站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工作。凡安全距离不足、企业提出应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加油站,其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31号)、省局《广东省汽车加油(气)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验收暂行办法》(粤安监〔2009368号)和《关于我省汽车加油站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200939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符合许可证核发规定条件的,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请各地将企业名单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省局备案。

五、办理许可证的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审批的企业类型包括:加油站、汽车加气站、成品油批发企业等成品油经营单位。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与企业自有或租赁仓储设施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应提供仓储设施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意见。

(三)鉴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政策未变,因此申领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仍需取得省局培训资格证书。

(四)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制订并公开本市申办成品油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有关制度、程序条件和要求。

以上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联系(联系人:苏宝洪,电话:83135816)。

年二月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543a74a417866fb84a8e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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