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6 16:54: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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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OO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专业市场是指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从事某一种(类)或以某一种(类)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具有规范化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集约高效的原则。

依法管理是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做到户籍管理清晰、税源变化掌握及时、定税规范、征税合法,依法强化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

优化服务是在加强税收控管的前提下,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

集约高效是充分利用各项管理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原则,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进一步建立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协助下,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可以选聘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商会以及市场管理部门等有关各方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成立协税护税组织。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专业市场中按区域确定一名或几名协税护税人员,协助税收管理员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六条 凡在专业市场内经营的个体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在专业市场内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按无证户管理,按规定征收税款。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加强合作,做好登记信息交换、个体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的发票管理原则,专业市场中的以下个体业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①经营规模大、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个体业户,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税款当即缴纳。

第十条 为方便专业市场经营者,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专业市场内设立普通发票代开窗口,确定专人负责普通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工作,代开普通发票对象仅限于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

第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定期定额户全部纳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不得将定额核定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业户申报,拟定税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

(一)业户申报。个体业户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预估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拟定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自动生成的核定定额,拟定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个体定税公告栏”,将拟定税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同一市场纳税人的监督。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业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个体定税公告栏”内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每月月底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次月停业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准,并清缴税款,收存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比照未申报处理。

定期定额户如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在核定期内连续3个月超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调整其纳税定额。

第十七条 对新开办的专业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定额一年一调,保持市场内个体业户的定额水平与市场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查账征收户与核定户税负比较,公平税负,提升专业市场个体业户纳税意识。

第十八条 为降低专业市场税收征管成本,缓解税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纳税,主管国税机关对专业市场中的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具有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代征税款。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代征单位进行资格审定。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和承担税款代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委托代征税款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与代征单位之间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期限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专业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杜绝代征单位超出委托代征协议范围行使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防止代征单位截留税款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的城区和县城所在地的专业市场原则上应由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以利于规范管理,公平税负。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推行专业市场纳税人定位管理。对市场内所有纳税人均按店面位置和楼层统一定位编号,编号按市场方提供的区域或按照品目等分类,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确保店面编号唯一性。

第二十九条 在新市场启动之前,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介入,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公开办税,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经营户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分、区、县(市)局可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专业市场范围,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1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国税发2010218号)同时作废。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固定业户)业务流程

第一步:签署委托代征协议

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平台选择【县区级征管业务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认定管理】---【委托代征管理】---【委托代征协议签署】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确定代征税款具体对象、内容和范围。如下图:

被代征的对象可以是进行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的固定户,也可以使是临时户。

第二步:将分户代征情况写入申报和征收系统

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平台选择【综合受理组】---【征收监控】---【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维护(固定户)】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下图:

注意:如果从来没有录入过该委托代征义务人的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点击“查询”后系统会提示“该纳税人本属期内已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可以录入明细报告表”,点击“确定”后逐户录入被代征人信息(双定户也可以用[清册查询/导入]查出该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的纳税人的定税信息导入明细报告表中,非定期定额户只能手工录入申报信息)。

第三步:分户开具完税证

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平台选择【综合受理组】---【征收监控】---【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税款连续开票(开票户)】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下图:

点击“查询”可查出已申报和待处理信息,就可以进行“申报开票”。如下图:

注意:“申报开票”前要求录入第一张票的印刷号码,以便于连续打印税票。每保存成功一户被代征纳税人的申报和缴款数据后,系统会提示打印成功,并报告该次申报开票的税额信息,提示保存成功。

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成效总结及管理建议

西山区国家税务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启动十个月以来,成效凸显,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现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对个体税收集约化、社会化委托代征管理提出工作建议。
一、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情况
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是昆明大商汇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面积约40万平方米,是西南地区最大的建材装饰材料交易中心之一。截至20115月,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共有户籍1441户。西山区国税局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有关规定,个体纳税人进行电子定税,在市场内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未设置账簿的个体户,按统一的测算方法进行核定,定额公平合理,并将税收定额情况在专业市场等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公示,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了“人情税”。个体税收共核定1071户,核定月应纳增值税36.4万元。
二、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税收集约化、社会化管理模式探索成效显著
一是促成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普通发票代开点顺利运行。在昆明市国税局的积极努力下,在市场方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大量的宣传工作,201098日,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普通发票代开点正式开始运行。截至2011531日,共计代开普通发票金额2.34亿元,代征增值税款681.28万元,代开发票11922/次。
二是代征单位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委托代征税款单位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将市场内有实力、有能力、有基础的行业协会及商户共54人组成协税护税组织,专门从事税款委托代征、税法宣传等全方位的协税护税工作,维护市场依法纳税秩序。
三是在市场全面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模式。自20115月征期起全面采取委托市场管理方代征税款的模式,从反馈情况来看,效果良好,列入委托代征的户籍1012户,委托代征税款36.14万元。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托方具有强大的市场管理队伍和管理经验,对经营户的真实经营状况较税务机关掌握得更全面准确。实行委托代征后,日常催报催缴、税票打印等工作转由受托方代为完成,国税机关得以从繁杂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漏征漏管户清理、税款核定等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征管力量不足、征税成本高、征管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探究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一——积极探索实践专业化市场普通发票管理机制。针对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商户多、经营流动性大、停业、失踪、注销频繁而造成普通发票管理风险的问题,积极探索实践适合于专业市场特点的普通发票管理机制。一是力推委托代开发票制度有效遏制商城内大部分未建账而又需用发票的个体户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杜绝了发票流失,有效减轻发票发售验旧工作量。二是实行“定额+发票”征收管理方式。实行业户销售收入按两部分计算分别征税:税务机关已对商场内纳税人所核定的征税销售额严格划定为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实行定期定额按月征收税款;对于代开发票实现的销售收入部分必须另行征收税款。
重点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模式的确定。委托代征采取三方参与的模式,即主管税务机关西山区国税局委托市场管理方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户代征税款,再由市场管理方将代征的税款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汇总缴款的方式划缴入国库。受托代征单位自行与银行方签订相关纳税账户资金保管及扣款协议。通过税务局、受托方及银行三方的纳税信息数据交换,实现代征税款的申报征收和适时解缴入库。
难点——由储蓄扣税转为委托市场管理方代征方式的具体实现及存在问题。全面推行个体定期定额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后,必须改变以往个体双定户的储蓄扣税方式,实现由储蓄扣税向委托市场管理方代征方式的转变。这一缴纳方式的变化,势必给综合征管软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票开具等一系列系统操作及业务流程带来改变。一是实行委托代征管理后,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的税种登记信息内容将有所变动,例如,“申报方式”将由“以征代收的储蓄扣税”转变为“直接(上门)申报”,“征收方式”仍为“定期定额征收”,“征缴方式”为“委托代征”;二是在确保税种登记信息、所在市场信息维护正确的前提下,月末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维护(固定户)中导入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定期定额税收委托代征户定税清册,以便于征期进行税款申报征收。
四、对个体税收集约化、社会化委托代征管理的建议
建议一——加快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尽快在全区乃至全市其他专业化市场推广。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税收集约化、社会化委托代征的实践充分证明,实施个体委托代征、协税护税及代开发票制度,是解决个体工商户籍税收征管薄弱,发票管理风险较高,漏征漏管现象突出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管理方等社会各界力量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及时的信息优势,对于及时发现、监控税源,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二——防止委托代征、代开权限的随意扩大,加强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税收执法权与代征、代开工作职责的关系,防止委托代征、代开权限的随意扩大。二是要严格代征税款和手续费管理。代征单位(代征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对代征对象日常的税款征收工作,建立代征税款工作账册和管理台账,按时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缴库。因代征单位(代征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代征单位应将损失的税款全额补缴入库。三是加强对代征、代开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对发票代开工作要严格代开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范围,规范代开申请人所需资料的条件,不定期对受托单位代征、代开工作的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及时纠正,责令整改。对限期不改的,坚决取消代征、代开资格。
建议三——加强国税内部征管、货劳及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连续12个月内代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工业企业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达到或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达到或超过80万元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停止代开普通发票,告知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建议在代开软件开发时应多部门共同参与,严格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限的划分,避免纳税人通过代开发票自行选择纳税人类型,从而加大征管难度,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及税负不公。
建议四——简化委托代开手续,提高单次小额代开额度。按现行政策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劳务为每次(日)200元以上的,都应提供付款方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在实际工作中,每次(日)200元以上就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及证明材料存在一定的难度,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收入,建议提高销售货物和劳务个人小额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4fec7002768e9951e73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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