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05 08:00: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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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发[2009]6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温政发〔20096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开发建设,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温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从200971日起,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中低保无房户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的,每月补贴标准从现在的546元提高到675元,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按实际人口计算从现在的每人182元提高到225元。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并综合考虑区域、户型、价格等因素,由房管部门购置中低价位的小套型商品房和二手房,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逐步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到2010年底前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以上。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2008年至2010年,市区每年要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要加快在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进度,从2009年起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工作,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要开展限价商品房供应的试点工作,以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和外迁安置。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和外迁安置的要实行优惠鼓励政策,特别对住宅拆迁在外过渡5年以上未认购安置的被拆迁户,拆迁人应积极调剂外迁房源,视不同的外迁安置地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其早日外迁安置。外迁安置房面积大于原拆迁安置面积的,可允许多层建筑在20平方米内(含)、高层建筑在30平方米内(含)的按优惠价购买,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审定后的市场价购买,具体的优惠价格和购买面积按不同的外迁安置地段确定。加强安置房源的统一调配,市区凡拆迁安置后的多余住宅房源,原则上统一移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70afcf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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