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1-22 11:33: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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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经 年 月 日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周至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现就 镇(街) 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县委、县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深化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和分配制度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经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二、改革实施步骤  
(一)8月20日前宣传动员及制定实施方案。  
(二)9月20日前清产核资,成员界定。  
(三)10月31日前折股量化、组建机构、建立制度、资料归档。  
三、改革后经济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本村经济合作社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的经济组织名称为周至县 镇(街)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承担原有村经济合作社的有关职能。改制后的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四、清查核实现有的集体资产  
我村目前的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性资产,以现有尚未征用的土地、山林为主;二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三是公益性资产,主要是公共和公益事业设施。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暂不量化。资产价值以原值为原则,确认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  
1、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原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  
2、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入股;  
3、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  
4、其他资产,按实际投资额计入股份。  
改制后,今后本社的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五、股权设置及股权界定  
本社股权设置形式为人口股和集体股。人口股占 %,集体股占 %,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为 年 月 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下列10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  
(1)农村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常住户口的本村成员;  
(2)本村正在服兵役和国家不负责安置的初级士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成员(不受户籍是否迁入就读学校的限制);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 校毕业后自谋职业的本村成员(需在股权改革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民员;   
(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成员及因征地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7)与本村村民登记结婚并在股权登记基准日之前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妇女;
(8)与本村村民离婚后未再婚、且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
(9)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妇女,本人及其依照法律文书由其抚养并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子女;
(10)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村的。  
(二)下列7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在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4)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安置的在部队服役的士官;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不予认定的人员。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仍居住在本村的农转非人员;   
(2)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时同时将户籍转入本村的配偶和子女;   
(3)股改时户籍应迁出的出嫁妇女;   
(4)离婚或丧偶后已改嫁的应迁未迁妇女;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的子女;   
(6)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六、股权管理  
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原则  
1、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上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2、收益分配原则。实行股份合作社改革后,存量的土地和山林如部分或全部被征用,仍然按永嘉县农村土地征用后货币资产处置办法执行,货币资产处置后的盈余部分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积公益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款和上级专项拨款不列入分配)。社员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①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②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计划生育奖惩政策挂钩)。  
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各项福利性支出。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八、组织机构  
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  
1、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社员代表)直接过渡,董事会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机构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保持一致。  
2、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一般一年一次,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大会讨论决定。  
3、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工作。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在董事会中产生,董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互不兼任。可连选连任。  
以上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 镇(街)办事处核准后方可实施。  
     
  
  
  
镇(街) 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制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fb676ea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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