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11 07:48:1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行” 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





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 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 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 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

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 营业网点的设立

第五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





精品型”的原则。

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

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

务网络;

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并装修;

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

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 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

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

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

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

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

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

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 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 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 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

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 营业网点的变更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

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 等。

第十条 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

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

名称的行为。





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 商誉保护原则。

条 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

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 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

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 10 日向当地银

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

原住所,机构应提前 10 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





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 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

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 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

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 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 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 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

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 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

1.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2.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3.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

事处)报备。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撤销

1.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

2.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不合格;

3.机构网点重复设置;

4.达不到标准化网点建设的要求;

5.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服务作用减弱;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撤并条件。

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1.营业网点撤销时,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

分论证;

2.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3.取得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4.拟文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

更;

7.缴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

8.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撤销的请示;

2.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3.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4.营业网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营业网点的管理





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

格证等证照一致。同时应做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的数量、 名称、 地址等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设立、变更经银监部门批准后,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筹建完毕,并取得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 证明。然后持以上证明和房屋证明到银监部门申请、变更金融许 可证,或撤销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并凭该 许可证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手续,领取或变更工商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营业网点必 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 业决定机关备案。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本行分为总行、支行和分理处二级管理模式,

支行和分理处下不得设立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设立代办机构(包括业务代办点、信

用站、代办站、联络站等)。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是本行的内设部门,不得下设其他营业

网点。

第二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名称。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

名称命名,即必须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 村(路)等地名命名,名称、牌匾、印鉴、证照、标示必须一致, 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

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业务公示、主要负责人公示,应当在机 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做到亮证经营。

八条 营业网点设置。应坚持属地管理,只能在行政

辖区内设置。如需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设立要 求。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管理。

1.营业网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设立、 变更、 撤销的规定,

不得自行调整或先斩后凑,更不得越级上报;

2.证、章、牌、照、标示应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关部

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造册登记,留有复印件;

3.营业网点的工商执照年检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机构设立、撤销和变更时,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

有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 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

负责人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告内容。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应符合省联社营业网点精品网点或

标准化网点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行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和撤销,应先经省联社(办事

处)同意后,再报监管部门批准;营业网点变更直接上报监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经银监部门同意

后,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营业网点需调 整综合业务网络的,要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书面请示完成综合业

务网络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筹建分支机构,无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待申请

开业时将筹建方案一并报监管部门。因此,对设立营业网点要审 慎,防止盲目投资筹建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十六条对拟在县域农村金融服务较薄弱地区设立分

支机构且不完全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前报告, 征得监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方可筹建。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数应与对外营业的数量一致,

并与综合业务网络中的数量一致,严禁擅自停业、撤并、更改系 统等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

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c8a5fc09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f0.html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