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法律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14 15:30: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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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法律风险化解指导意见

为控制和化解全省农信社冒名贷款的信贷法律风险,确保冒名贷款按期足额收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1、本意见旨在针对已经发生的冒名贷款,指导承贷社通过相关法律手段控制、降低和化解其信贷风险。

2、本意见将冒名贷款按其风险程度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实际用款人虚构名义借款人名字(名称)、编制虚假借贷资料,在农信社办理贷款,供自己使用;

第二类:实际用款人骗取(或伪造)名义借款人有关证件,以名义借款人的名字(名称)申请贷款供自己使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

第三类:实际用款人取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后,以名义借款人的名字(名称)申请贷款供自己使用;

第四类:名义借款人自己到农信社申请贷款供实际用款人使用,实际用款人承认债务,农信社知情或应当知情的。

以上冒名贷款情形必须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3、承贷社应根据各类冒名贷款的风险程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逐户逐笔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4、本意见仅对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化解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承贷社在业务实践中可根据业务实际的需要灵活采用,必须时可请律师参与指导。

二、冒名贷款法律风险化解措施

5、对已经发生的冒名贷款,应努力通过提前收回贷款的方式化解贷款风险。

6、对贷款确实无法提前收回,又有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冒名贷款,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符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行使抵(质)权的情形时,承贷社可直接行使抵(质)押权化解借款风险;

对贷款确实无法提前收回,又无有效抵质押担保,或者虽有有效抵质押担保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不符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行使抵(质)权的情形的,应通过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落实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对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情形,承贷社应以实际用款人为债务人,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落实原冒名借款债务。原担保人或担保物属虚构的,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原担保人或担保物属真实的,应要求债务人办理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

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时,应统一使用省联社印制的担保合同,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主债权为《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的债权。

8、对以上第三类情形,若名义借款人自己到农信社签字立据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但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实际用款人拒绝出具的,承贷社应以“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若名义借款人自己未到农信社签字立据办理借款手续的,应要求名义借款人出具认可该笔借款的书面承诺,以补正借款合同的效力,同时还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9、对以上第四类情形,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但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10、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后,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承贷社依法诉讼清收的,应按协议的内容确定诉讼请求事项,有担保的,应在起诉状中一并提出行使担保权的诉讼请求。

11、承贷社应掌握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涉嫌犯罪的冒名贷款责任人,通过责令限期还款、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印章等手段诈骗贷款人贷款,且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隐瞒或夸大其资信状况、编造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权属证书或项目合同等虚假陈述方式套取贷款,造成贷款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其他事项

12、冒名贷款的风险化解措施原则上由原贷款责任人负责实施,也可由县级联社安排专人进行,但原贷款责任人不变。

13、冒名贷款办理风险化解措施后,承贷社要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实际用款人出具的连带还款承诺书其其他相关资料与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文件等一并归档保存,以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14、对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冒名贷款,承贷社应要求借款人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贷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b3f78b28ea81c758f57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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