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研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定性
作者:李扣红 韩琼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9期
一、基本案情
唐某、李某、蒋某、林某等四人为某镇党政领导,2009年8月,该镇一公司需建设一仓储基地,唐某等人明知某村11组地块中2块为基本农田,9块为其他用地,且明知镇政府无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仍超越权限,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商量决策,将该地块从农民手中流转出租给该公司用于堆料场建设,并积极推动村委与涉地村民就土地流转出租做工作,将9.6亩基本农田、33.2亩其他用地转让给该企业作仓储基地。2011年10月经群众举报,案发。土地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企业因堆料场选址错误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停产半年。
二、分歧意见
问题一: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是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等人违反土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性质,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等人明知无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而超越权限,造成基本农田被破坏的严重损失后果,唐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徇私的情节,应当按《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问题二:是否应当追究唐某等四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等人违反土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土地性质,虽然主观上是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建设,也没有收受企业一分钱,行为人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并且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而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立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那么上述四人就应当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滥用职权行为虽然是镇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后决定实施的,也不存在行为人在操纵、胁迫、欺骗之下作出决定的行为,在表决中都是自由决定而持赞成意见的,因此除明确持反对意见者不成立犯罪外,其他赞成者应当属于滥用职权犯罪的共犯,唐某等人应以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ac534e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2d.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