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6 13:32: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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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驻济单位。厅驻有关市

财政检查办事处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厅机关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前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  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  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借调、聘用人员出差费用,不得在厅机关作为差旅费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时间。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室(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附件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2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989274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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