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08:16: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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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鼓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盟市应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51221附件1/3
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国家倡导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盟市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第四条符合规划。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第五条条件达标。办园条件达到《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城区和旗县所在地举办的幼儿园规模原则不少于6个班(120人),苏木乡镇及以下行政区域举办2/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841c78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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