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3 15:14: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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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本轮机构改革,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新修订的《土地法》也明确从202011日起,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两份文件(中农发〔201911号、农经发〔20196号),2020年省级相应出台两份文件(闽委农办〔20204号、闽农综〔202045号),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新职责。

  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愿望更加迫切、建房需求更加热烈,但也存在着"一户多宅"、违章建房、村庄建设"有新房无新村"、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为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理顺农村宅基地行业、审批、执法管理体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二、文件依据

  1.2019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农村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5.《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五部分14小项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依法审批管理:一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强调农村村民要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人均土地少的地区,要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努力做到"一户一居"。二是严格申请条件。明确不得批准的几种情况。三是规范村级审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按相关流程和要求审议,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四是规范乡镇审批。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完善联审联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作出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加强用地建房管控:一是科学编制乡村规划。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严格村庄土地用途管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要求各地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做到"没有规划不审批"。二是保障用地计划指标。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以村为单位,形成"一宗一表"台账,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同时,要研究制定农村闲置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对村民退出闲置旧宅基地给予适当补偿。三是加强农房质量风貌管控。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确保每个乡(镇)有图集。四是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落实属地责任: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县乡村属地管理责任。一是依法落实县级政府责任,要求县级要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二是依法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强化乡(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要求乡镇要建立完善并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及农房安全等有关工作。要实施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三是依法落实村组责任,明确在村级审查环节,要落实审查责任,把好第一个关口;要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职责。

  (四)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和 "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共享互通,要建立互相抄告制度。二是实现工作衔接期间不断档,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有序做好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工作职能交接期间,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支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人员、工作资料、技术力量支持。

  四、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明确监督检查的问题。1.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两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据。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明确耕地保护的执法权限是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明确用途管控的执法权限在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

  (二)明确执法的问题。为了确保工作延续,《通知》最后一点的第(二)小点"实现工作衔接期间不断档"的内容明确202011日前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办结的案件由自然资源部门继续办理;个别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需要重新立案调查依法处理的,重新立案查处单位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需做好交接工作。202011日以后立案查处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处罚决定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取得宅基地执法资格证之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安排持证执法人员配合办理案件。这样既解决了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主体适格的问题,也解决了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不具备开展农村宅基地执法资格的问题。

  原因:一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出台。二是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六十九条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现有的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执法干部缺乏农村宅基地执法的专业知识、且未取得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具备开展宅基地执法的资格条件,无法开展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三)明确信访的问题。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2号)和202052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这两个部门的部级文件都把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列入本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由此来看对于第七十五条规定职能是有交叉的,所以明确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房地一体)问题信访,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

  (四)明确要疏堵结合,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要求各地要科学编制乡村规划,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一户一宅"规定。要落实用地保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以村为单位,形成"一宗一表"台账,建立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滚动管理;要规范审批服务,建立一个窗口受理,联审联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要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d4d77a5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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