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周政[2013]66号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
周口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配套建设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当地政府按约定回购或收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dcea86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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