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2 04:3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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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13]50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5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3]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5

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发展。

第三条 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统称为参保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障、家庭病床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及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具体经办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第六条 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

第七条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筹集并管理职工医保基金。职工医保基金存入市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职工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逾期缴费的滞纳金。

(三)职工医保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职工医保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九条 职工医保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按月度缴纳。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度以佛山市政府公布的缴费基数为准)的80%核定。

第十条 参保人按以下费率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为7.6%,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5.6%,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二)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与原企业协商一致,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单位负责按趸缴时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的总和,为其趸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建立,按月划入:

(一)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缴费基数的0.8%划入。

(二)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3%划入。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6cb850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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