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5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5年3月5日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财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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