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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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地税局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局依据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行)》和省局《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源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稽查案源分级处理范围内的随机抽取稽查对象。
第四条各级地税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稽查人员名录库.
第五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地税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随机抽查稽查人员名录库由地税局稽查局综合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对象分为重点抽查对象名录、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抽查对象异常名录;按管理层级分为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省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市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县(市)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
第八条市地税局设重点抽查对象名录、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县(市地税局不设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只设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和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第十条省地税局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源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省地税局负责管辖的税务稽查案源中近五年内未安排过税务稽查的纳税人。
第十一条市地税局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根据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源分

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市地税局负责管辖的税务稽查案源中近五年内未安排过税务稽查的纳税人,建立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并标识。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之外纳税人按日常征收管理权限,列入所属地税局非重点抽查名录库。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列入各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十四条产生或接受异常信息的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异常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十五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涉税信息.
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跨区域企业集团组织架构情况等信息.
非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

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等信息。
非企业纳税人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税控开票,以及自行确定的其他信息.
随机抽查对象标识的异常涉税信息主要包括:高风险分析信息、检举线索、协查违法线索、长期异常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相关部门列明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名录库、自然人涉税异常信息名录库。
第三章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七条市、县(市)地税局应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局名录库人员包括本级及下属各县(市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县(市)地税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市局名录库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并从事稽查实施工作.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勤政廉洁,累计从事税务稽查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办案等特定工作任务。
(工作实绩突出,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骨干带头作用较为明显,在本单位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具有较强的检查办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有一定业

务专长,对相关行业有较丰富的实际检查工作经验,有办理重大案件经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备选:1.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的.
2.得市地税局以上稽查能手、征管能手等荣誉称号的。3.税务局以上税务领军人才或者专业人才库成员。4.次被上级机关抽调参与全国、全省、全市各类案件检查、业务检查、重大专项行动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表彰的。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四类: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职业资格、所在单位、所在岗位、职务、稽查工作年限、能级等次(主辅查、证件号码等。
(二)专长信息:是指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税种、案件、其他特长等信息.一名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专长,具体包括:
1.擅长检查的行业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擅长检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各税)。
3.擅长检查的案件(包括逃避缴纳税款案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虚开发票案件、制售非法发票案件等)。

4.擅长的其他领域(包括法律、会计、电子查账等领域(业绩信息
1。近三年检查的企业数量、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量、重点税源企业数量及相应查补数额。
2.工作考核考评结果、获得各类奖励情况等。
3.上级评价信息:包括上级借调记录及借调期间工作评价等。4.其他业绩信息,如科研成果、各类竞赛荣誉等.(四)状态信息
1.个人当前在查案件数量。
2.个人为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成员的标记信息.
.个人为各级税务领军人才、各类人才库成员的标记信息.4。个人应当回避的信息,主要是指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担任执法检查人员本人执法权限范围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或者直接责任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所属税务局稽查局按要求录入各类人员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因职务晋升、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所属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及时在系统内调整、更新,并且调离稽查岗位的应及时从名录库调出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
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定向抽查业务需要,选择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检查人员进入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随机抽查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税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常规稽查应当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实施税务稽查:
(一线索明显涉及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被检举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三上级督办、交办稽查的;(四)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查可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选取抽查对象。
(一)市地税局重点抽查对象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可针对行业、异常信息特点开展定向抽查;也可采用不定向抽查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按序进行轮查。
(市、县(地税局对非重点抽查对象,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税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随机抽查对象选取应当采取摇号等方式进行.取的结果按规定方式与渠道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随机抽查对象确定后,交由其主管地税局稽查局实施稽查的,由该局在本级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采取摇号方式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也可以采取竞标方式选派;实施下查一级的,由实施的稽查局在其本级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必要时可从下级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不定向选派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完全随机抽取主查、辅查等检查人员.查人员分组相对固定的稽查局,可只随机选派主查人员,由该主查人员所属的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定向选派与不定向选派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各级地税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第二十七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

(二)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二十八条当前承担在查案件数量3起以上(含的检查人,原则上不再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
第二十九条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在被上级稽查局选派承担抽查任务期间,本级稽查局不再将其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
第三十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建设.
各级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地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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