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综合执法模式分析
作者:贺志敏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9年第24期
所谓林业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应为森林、草原)資源进行展开行政管理工作,其中涵盖对各项法律规范予以实施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对一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机构予以依法处理。近年来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对林业综合执法模式予以改革,那么要如何结合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与林业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去选择合适的综合执法模式,则需要对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改革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文章便针对于此展开深入分析。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分析
①职能机构权力交叉
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机构过多且执法力量相对分散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森林公安、林业站、林政稽查大队等机构之间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及重复处罚的情况。此外,各机构的执法力量存在配置不均情况,执法工作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也给违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②执法人员整理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背景各不相同,包含公务员、事业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等等,部分在岗不在编,或者是在编不在岗,再加上部分人员受教育程度偏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忽视林业法律法规及执法规范,严重影响执法形象与工作效率。
③执法监督机构不够健全
许多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林业法制机构,导致林政案件的审查监督工作无人负责,执法监督的缺失也就造成执法随意性加大、标准质量降低,久而久之则会滋生腐败,影响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
2、林业综合执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①明确资源林政执法部门为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模式
该模式将资源林政执法部门明确为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将原本分散在各个林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予以集中行使。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如下三点:1)资源林政执法部门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明确其林业综合执法的机构地位,能够保证隶属关系清晰,在工作上能够更好协调;2)一直以来森林管理工作都由资源林政部门开展,因此该模式能够凭借其业务熟练、信息量大等优势,能够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与处理,有效避免了负面影响的扩散;3)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中的老机构,其行政编制并不多,但人员复杂且分流难度大,而该模式明确了资源林政的林业综合执法权,所以在推进林业主管部门改革工作中产生的成本便能减小,原因就在于对原有机构、人员的调整并不复杂,能够争取到行政编制与人员的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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