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3-06-24 16:00: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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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

(一)概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

2.内容极具复杂性

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

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

5.内容具有广泛性

(三)地位

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四)立法目的

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

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

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立法亮点

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患矛盾纠纷

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

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 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

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1.一般人格利益

(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

(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

(3)人身自由

2.死者的人格利益

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

(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

(6)第三人侵害债权。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

(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

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

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

 

四、侵权行为

(一)概念

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特征

1.违法行为

2.过错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3.作为与行为

4.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三)外延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

2.侵害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3.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

(四)我国《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

大小搭配的双重模式:

1.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行为形态

(一)概念

杨立新: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二)特征

1、客观性

2、法定性

3、交叉性

(三)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自己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方式:间接责任。

3.单独侵权行为: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4.共同侵权行为: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客观的关连共同(非共同故意,非基于意思联络),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5.积极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作为的方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6.消极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3)证明责任:四要件的举证责任均由受害人承担

4)侵权责任形态:自己责任
3.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1)过错程度对责任构成的影响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

2)过错程度侵权责任范围的影响

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故意侵权,责任较重。

②双方当事人各有过错时,进行过错比较。

③共同侵权人的内部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

④在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中,确定按份责任,依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的轻重确定责任范围。

(三)过错推定原则

1.概念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受害人在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

①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②雇主责任(第三十四条)

③安保义务责任(第三十七条)

④网络服务商责任(第三十六条)

⑤教育机构责任(第三十八条)

⑥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⑦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⑧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⑨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2)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

3)证明责任:主观过错的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

4)侵权责任形态

①对人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

②对物的替代责任,即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替代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2.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①产品责任

②高度危险责任

③环境污染责任

④动物损害责任(部分)

⑤工伤事故责任(侵权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此原则)

3.责任构成要件:三要件

4.证明责任:倒置,但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其损害的原因。

5.侵权责任形态

①对人的替代责任

②对物的替代责任

 

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1.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2.结构

1)行为

2)违法性:形式违法、实质违法

3.方式:作为、不作为

4.形态:直接行为、间接行为

5.组却违法行为:行为虽造成他人损害,但依法能够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法定的客观事实。

(二)损害事实

1.概念: 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的客观事实。

2.种类

1)人身权利及利益的损害事实

①人格利益损害

a.人身损害(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利益损害)

a)身体、健康损伤,生命的丧失

b)治疗、丧葬、误工、护理、扶养费等损失

c)精神痛苦,如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身体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b.精神损害(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利益损害)

a)财产利益的损失:如恢复名誉的费用

b)人格的精神利益遭受的损失:如隐私被泄露

c)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②身份利益损害

a.侵害基本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的表层损害:如侵害配偶权,造成配偶地位的丧失。

b.侵害派生身份权所造成的身份利益的深层损害:如侵害配偶权,造成配偶间扶养关系的损害。深层损害包括:

a)亲情关系的损害

b)财产利益的损失

c)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2)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

①直接损失

②间接损失

a.未来的可得利益

b.未来的必得利益

c.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

3.多重损害事实

1)单一受害主体单一权利的多重损害:如侵害隐私权:财产损失+人格利益损失+精神痛苦

2)单一受害主体多项权利的多重损害

(三)因果关系

1.概念:违法行为为原因,损害事实为后果,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

2.我国侵权责任法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

1)直接因果规则: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其他条件介入,无法确定直接原因时,如前者为后者的适当条件,则认定两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害人处于弱势,不能完全证明因果关系时,只要证明到一定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法律原因规则:行为是损害的事实原因加法律原因(近因或主因),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对侵权责任的决定作用

1)原因力: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2)原因力大小:直接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力,近原因力优于远原因力,强原因力优于弱原因力

3)原因力的作用:共同侵权行为:原因力大者,其行为人承担较多的责任。混合过错:依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概念

[德]耶林: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某种心理状态。

2.故意

1)概念:希望(意思主义)或预见(观念主义)相结合:行为人应当认识或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过失

1)概念:疏忽或懈怠

①疏忽:对行为之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未预见。

②懈怠:对行为这后果,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2)过失类型与判断标准

①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②具体轻过失: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

③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汉德公式:B<PL

4.共同责任中过错的轻重程度

共同责任的分担标准:过错之轻重和原因力的大小,前者起主要作用。

八、侵权请求权

(一)民事请求权

1.本权请求权:指民事权利本身的请求权,是权利本身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本身就是请求权,如债权;二是权利本身虽然是绝对权,但其具有请求权的内容,如身份权中的请求权。

2. 原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

3.侵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

1.概念: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性质: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保障被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成立条件

(1)同一侵权人

(2)同一行为

(3)责任竞合

4.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效力

(1)担保范围

(2)优先权的标的:侵权人的一般财产(即物)财产权利,但受善意取得限制。

(3)优先权的对抗对象: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财产性责任。

5.司法适用的要求:破除“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思

 

九、免责事由

(一)概念

免责事由:即抗辩事由,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分类

1.一般免责事由与特别免责事由

1)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受害人承诺行为和自助行为等。

2)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2.法定免责事由和非法定免责事由

(三)法定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故意

1)受害人的过错

①受害人故意

②受害人重大过失

③受害人过失

2.第三人过错

1)一般规则

《侵权法》第28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特殊规则

真正连带责任

A.环境污染

B.动物致人损害

②补充责任

A.安全保障义务

B.学校管理义务

③替代性真正连带责任

A.运输仓储责任

B.物件损害责任A(第85条)

C.物件损害责任B(第86条)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类型: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2)适用:《侵权法》第29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造成他人较小损失的行为。

1)危险原因:人的违法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2)适用规则:《侵权法》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非法定免责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依照法律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合法执行职务而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2.受害人的承诺:受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构成要件:受害人同意须明确具体,受害人的同意须真实自愿,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须尽充分告知说明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3.自助行为: 权利人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4.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5.自甘风险:已经知道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十、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与永久抗辩权: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人身伤害:1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一般侵权责任

第一节 故意或过失侵害人身

一、侵害身体

(一)含义:侵害他人身体权,破坏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侵权行为。

(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三)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负有特殊作为要求而未作为)

(四)完整性:1、实质上的完整性,如剪发;2、形式上的完整性(冒犯)

(五)责任方式: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具体行为:非法搜查身体、侵扰身体、没有造成伤害的冒犯性殴打、破坏身体组织、强制性利用身体组织等

二、侵害健康权

(一)含义:单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的对象是他人健康权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实施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而侵害了健康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1)健康受损的事实。这表现为自然人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正常动作的功能完善发挥受到损害,因而生理机能不能正常动作,功能不能完善发挥,包括器质性的损害和功能性损害。

A 一般伤害。受害人所受伤经过治疗痊愈,恢复健康,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伤害赔偿按照常规赔偿进行。

B 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健康权受到侵害造成残废,侵害了劳动能力。 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2)健康受损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受害人因医治伤害、恢复健康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健康受损而致的其他财产损失。

(3)精神痛苦的损害。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计算其损失价值,但予以适当金钱赔偿,可以抚慰受害人的感情,平复其精神创伤。

3、相当因果关系

4、过错:故意、过失

(三)责任形式:赔偿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侵害生命权

(一)含义: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凡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生命权的,都构成侵权行为。

(二)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1)生命丧失,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的意义为广,乃指招致自然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 。

(2)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而支出的丧葬费。

(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来源丧失的事实,即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的客观事实。

3、相当因果关系

4、过错:故意、过失

(三)责任形式:赔偿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侵害胎儿人身利益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侵害,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医疗领域,如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二是间接侵害,即侵害孕妇人身权利的同时,作为一种后果,间接侵害了胎儿的人身利益,这种情况比较多见。

五、侵害尸体 P155

 

第二节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侵权行为

一、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一般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二、基本规则

1、侵害的客体

包括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信用权、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此外,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利益,侵权行为法也予以保护。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辅之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方式;财产损害赔偿

二、具体形式

1、侵害姓名权

2、侵害名称权

3、侵害肖像权

4、侵害名誉权

5、侵害信用权

6、侵害荣誉权

7、侵害人身自由

8、侵害隐私权

9、侵害性自主权

10、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11、侵害人格尊严和一般人格利益

 

第三节 妨害家庭关系

一、侵害婚姻关系

1、直接侵权:通奸、同居、一夜情等(配偶与第三人)

2、间接侵权:侵害性功能致性利益损害

二、侵害亲权关系

三、侵害亲属权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一、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二、特征

1、对人的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以公平责任原则补充

3、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相关

(1)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从其自己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承担(完全)补偿性的连带责任。

(2)行为人没有财产的,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1)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

(2)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

2、损害事实

3、(双重)因果关系

(1)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2)监护人的疏于监督责任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1)主观过错与行为人相分离,即主观过错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对行为人负有监督之责的监护人的过错。

(2)监护人的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其内容就是未能善尽监督责任,具体表现为疏于教养、疏于监护或者疏于管理。

 

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一、构成要件

1、侵权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侵权人须受到实际损害

3、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暂时丧失心智

4、侵权人暂时丧失心智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

二、法律适用

1、侵权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实行公平责任

 

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第34条第1款

(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二)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执行工作任务,以用人单位明确指示为标准。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1)用人单位主观上过错,上对于工作人员选任、监督、管理的过失。采用推定方式,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单位如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免责。

(2)工作人员的过错:追偿的要件

二、劳务派遣责任:第34条第2款

(一)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用工单位的过失:指挥、监督工作中未尽注意义务

(二)责任承担

1、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可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得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1)相应责任:与过错程度与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

(2)补充责任:用工单位不能承担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雇主的过错:选任、监督、管理上未尽注意义务,适用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不考虑雇员是否有过错。

(二)适用规则

1、替代责任与追偿

2、“工伤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失相抵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自己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2、连带责任

(1)通知移除义务:损失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

(2)知道移除义务:全部损失的连带责任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法定的或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

“他人”:受邀请者、访问者和未成年人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类型

1、设施、设备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

2、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对未成年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四、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积极注意义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1)于防止侵害行为

(2)于消除人为的危险行为

(3)于消除具有伤害性的自然情况

(4)于实施告知行为

2、安全保障义务的被保护人受到损害

3、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五、责任承担方式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的定义

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与一般的以作为的侵权责任相类似不同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侵犯他人的权益。

2、直接责任的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如在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是单一主体的情况下,就应承担直接责任。可是,《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该直接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相应责任,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一般来说,主要是一种不作为责任,主要从过错的程度来判断承担责任的多少,因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应是相应责任,即是要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1、补充责任的定义:侵权补充责任,就是指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之后,仍然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就应该由责任人就行为人没有承担的部分承担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一般认为来源于大陆法系的真正连带债务学说。

2、补充责任的适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疏于管理、保护、教育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过错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有条件的补充责任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

一、 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1、设计上的缺陷。

2、制造上的缺陷。

3、指标上的缺陷。

4、跟踪观察缺陷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一)无过错责任

(二)构成要件1、产品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关系主体与责任承担(一)权利主体:他人(二)义务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三)真正连带责任1、外部关系2、内部关系

3、最终责任

四、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一)免责事由1、法定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一般免责事由(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原因(3)旧产品(4)明显的危险无警告义务,如利刃可能伤人

3、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特别规定1、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2、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七条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 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要素

(一)机动车

(二)人1、车主2、驾驶人3、非机动车驾驶人4、行人5、乘车人6、受害人(三)道路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

三、责任形态1、替代责任(1)雇主责任(2)车主责任(3)监护责任

2、自己责任(1)车主自驾(2)非车主驾驶私车(3)合伙人驾驶合伙机动车3、连带责任机动车共有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责任规则(一)交强险优先(二)二元归责原则体系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机动车之间及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过失相抵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1、各有过错:过失相抵2、机动车一方适当增加10%的责任:优者危险负担

(四)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不超过10%的责任。(五)受害人故意:免责

四、特殊责任主体1、出租出借

2、买卖机动车未过户

3、非法转让机动车

4、盗抢机动车

5、肇事逃逸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

一、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一)类型1、诊断技术损害责任

(1)责任性误诊

(2)技术性误诊

2、治疗过失损害责任:错误治疗3、护理过失损害责任4、感染传染损害责任

5、孕检生产损害责任

6、组织过失损害责任:如抢救不及时

(二)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四要件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一)类型

1、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2、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3、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二)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1、归责原则:过失推定原则2、构成要件:四要件(三)赔偿范围1、造成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仅造成精神性民事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一)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三要件 (二)责任形态:真正连带责任

四、医疗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一)医疗过失的类型医疗技术过失:当时的医疗水平—高度注意义务—违反义务医疗伦理过失:职业伦理—告知保密等义务—违反义务(二)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1、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标准:当时的医疗水平2、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责任:受害人

3、医疗技术过失推定的法定事由第五十八条

五、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第六十条

六、对患者与医疗机构的特殊保护1、医学文书资料 第六十一条

2、过度医疗的禁止 第六十三条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4、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六条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

一、 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第六十五条

二、具体类型 P205-251

三、法律责任(一)责任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二)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被害人过错(三)诉讼时效:三年

四、因果关系推定(盖然性因果关系)第六十六条

证明规则:1、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可能性)。标准:一般人通常的知识与经验。2、法官:推定因果关系存在3、污染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标准:高度盖然性。

五、市场份额规则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六、第三人过错(真正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第六十九条

 

二、法律责任(一)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二)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第70、72、73条)2、受害人故意(第70—73条)3、已尽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第76条)(三)过失相抵:第72、73条

三、具体类型1、民用核设施核事故损害责任:第七十条

2、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第七十一条3、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第七十三条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四条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第七十五条

四、赔偿限额: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一般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规定: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二、责任方式

1、对物的替代责任

2、不正直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

 

三、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适用第27条的一般规则2、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七十八条

四、具体类型之一: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之二: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之三: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之四: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七节 物件损害责任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过错推定责任)

即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

二、责任主体:1、所有人2、管理人3、占有人

三、免责事由1、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2、不可抗力:第29条3、第三人过错:第28条4、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第27条

四、具体类型

之一: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之二: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之三: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连带负责) 之四: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五: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六: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七: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

1、自己责任(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间接责任)

2、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一、自己责任

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二、替代责任

(一)概念

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责任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责任。

(二)特征

1、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

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它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1)身份关系:隶属、监护、雇佣、代理等

(2)物权关系:所有、占有、管理等

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成替代责任的条件1、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在责任人和致害人、致害物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关系。2、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1)对于加害人而言,责任人处于支配性地位,如雇佣。(2)对于加害物而言,责任人处于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地位。3、加害人和致害物应处于特定状态(1)加害人处于特定状态,如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在监护人的监护之下等。(2)致害物:在责任人管领之下。

(四)替代责任的赔偿形式1、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如监护人责任2、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如交通事故中作为雇主的车主对有过错的司机请求赔偿。

3、非典型的替代责任:如用人单位责任,实际上是自己责任,只是立法将其规定在特殊侵权责任之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9861e1cbb68a98271fefa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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