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

发布时间:2020-07-29 02:36: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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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其他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促进农村银行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

(三)发现公司类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充足依据。

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充分性原则。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农村银行机构对公司类客户发放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以及表外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

对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客户近期表内信贷资产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同一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第五条根据公司类客户信贷资产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进行风险分类。

(一)一般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见附件1),适用于在同一农村银行机构的授信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

(二)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见附件2),适用于在同一农村银行机构的授信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

对于低风险授信业务、重组贷款等符合特别规定情形的,遵从特别规定进行分类(标准见附件3)

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

(一)十级分类分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

(二)十级分类与原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

正常1、正常2、正常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关注1、关注2、关注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

次级1、次级2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类。

可疑、损失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可疑、损失类。

次级1、次级2、可疑和损失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三)十级分类核心定义。

正常1: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2: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3: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1: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

关注2: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关注3: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次级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次级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条农村银行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经办机构初分。

经办机构风险分类小组根据收集的借款人资料及掌握的信息,按本指引第十一条分类要求,将掌握的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因素、非财务因素等动态信息归纳分析,结合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基本特征和特别规定进行初分,形成初分意见,初分意见要经经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本期初分结果与上期分类结果有变动的,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的审核认定。

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部门对经办机构上报的风险分类材料由专人予以仔细审核后,作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与初分不一致的,及时返回经办机构调整分类类别。

第十三条农村银行机构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风险分类操作系统,提高科技支持风险分类的技术能力。

(三)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保证信贷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风险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制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农村银行机构要将信贷档案集中保管,保证信贷档案连续、完整。

农村银行机构高级管理层要对风险分类制度的执行、风险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农村银行机构应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测,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经营机构须将风险分类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发现风险因素应及时预警,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农村银行机构要建立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定期检查制度,全行范围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四)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制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情况。

(六)内部审计部门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偏离度检查,对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统计数据与实际检查的结果,将信贷资产分类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在1个百分点(含)以下的,为基本真实。

(二)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在1-3个百分点(含)之间的,为不够真实。

(三)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在3个百分点以上的,为严重失真。

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程度检查后被确认为严重失真的,被查单位须及时进行整改,对所有信贷资产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十七条农村银行机构要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与贷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针对不同类别的风险分类资产采取差别化的贷后跟踪检查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I.农村银行机构(一般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标准

2.农村银行机构(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标准

3.农村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特别规定

4.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统计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93a69baa3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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