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发布时间:2015-03-24 10:43: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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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 《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 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 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 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 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转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

(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六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其受托会员。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四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经转让方申请,北交所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5时。

第二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代理受让实物资产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北交所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选择拍卖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三十一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拍卖或网络竞价),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或《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北交所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四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五条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六条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七条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北交所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转让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实物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条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北交所有权终结交易。实物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北交所参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北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北交所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八)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九)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及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北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实物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北交所存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自然人所拥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201151日起试行。

样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8dcf2bad5bbfd0a79567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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