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费通知单、律师函,物业公司催费时如何选择

发布时间:2023-04-17 08:10: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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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费通知单、律师函,物业公司催费时如何选择
物业公司催费手段很多,常用的合法手段包括通过上门或电话进行口头催收,发送短信催收,电子邮件催收,发送催费通知单催收,发送律师函催收,诉讼或仲裁催收。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收。那么,这些手段都有什么用呢?物业公司到底该怎么选择这些手段呢?
很多公司的一些管理规定可能会陷入僵化模式。比如,将什么时间发短信催收、什么时间发书面通知单催收、什么时间发律师函、什么时间起诉规定的死死的,但可能由于各种催费手段的使用频率太高,反而让业务部门疲于应付了事,没有起到催费手段的真正作用。
因此,对于催费手段的选择,需要去进行权衡和选择,规定和制度也要基于目标来制定,让催费手段能真正发挥作用。
首先我们看看催费手段的目标是什么?催费,无非就是要把欠费收回来,对于暂时不能收回来的也要防止欠费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收回的风险。
对于口头催收、短信催收,因在法庭上对诉讼时效保全无法佐证,故本文不再进行讲解。而司法界对于电子邮件证据的认识各异,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邮件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上的困扰和混乱。电子邮件证据定位不清导致法院是否采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个人判断。出于谨慎性考虑,我们也不将其作为保全诉讼时效的证据来考虑。
关于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还是比较清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再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

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法院将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在诉讼时效期间进如过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
因此,当费用暂时无法收回时,我们必须在诉讼时效期内,进行权利的主张或者起诉欠费业主,以保全诉讼时效。权利的主张需要有法院可以采信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数据电文等证据。
而催费通知单和律师函即是上面所说的书面证据。

那么这二者又有何区别呢?事实上,从证据保全的角度来说,催费通知单和律师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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