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函〔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办法
(一)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际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比例计发的费用段,由原来“起付标准至10000元医保基金待遇支付90%、10001元至20000元医保基金待遇支付85%、20001元至封顶线医保基金待遇支付80%”,调整为“起付标准至封顶线医保基金待遇支付85%。”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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