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22 09:05: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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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聘用人员利益,加强对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

已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打包人员除外)

2、工作职责

(一)人事科

1、负责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修订及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类别的申报工作;

3、负责办理退休员工死亡有关待遇的申报工作。

(二)财务科

1、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及缴费工作;

2、负责组织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对账工作;

3、负责养老保险的付款及公积金的预提及付款工作。

3、管理说明

(1)养老保险

1、缴费标准

按照省、市、县社保局每年度确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费。

2、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比例为19%,个人缴纳比例为8%。

3、缴费方式

由人事科在本人工资中按月扣除个人应付养老保险金。

4、缴纳管理

医院从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的起始月份起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如在来院以前已有缴费历史,在发现员工有中断缴费情况时,人事科须告知尽快补缴,补缴费用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如发生异地转移时,转移手续由员工本人自行办理,人事科提供相关证明。

(2)住房公积金

1、缴费标准

按照省、市、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度确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费。

2、缴费比例

单位、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缴纳,合计为缴纳基数的24%。

3、缴费方式

由人事科在本人工资中按月扣除个人应付住房公积金。

4、缴纳管理

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采取自觉自愿的方式,新进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时,可自行选择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选择后不可随意更改。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老员工,如想缴纳或中断住房公积金,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每年1月份),中途不可随意更改。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人事科。

南丰县人民医院

2017年10月19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987f038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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