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合规运作的实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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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合规运作的实务要点

目录


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概述 一、监管环境 二、法律形式 三、投资范围
第二部分 治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一、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效力 二、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 三、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第三部分 合格投资者与推介募集 一、合格投资者 二、募集机构 三、募集账户 四、募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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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范围 三、信息披露治理制度 四、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六、禁止的信息披露行为 七、保密义务和资料保管 第五部分 信息报送义务 一、月度/季度报送 二、年度报送 三、重大事项报送 四、违规后果
第六部分 从业资格和行为准则 一、从业人员资格 二、从业资格治理要求 三、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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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全新的、更加严格的私募投资基金(即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监管政策受到全行业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信托、公募基金、资产治理等行业不同,私募基金行业自始至今,一直没有被纳入行政许可、牌照监管的序列,曾经是所有金融投资领域受监管约束最少的子行业。也正是由于宽松的监管环境,市场上产生了大批投资治理能力和运营水平差良莠不齐的私募基金经营机构,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行业呈现出高度分散、标准不一,甚至乱象丛生的格局。

在强化监管的背景下,基金业协会以一纸公告,宣告了私募基金监管寒冬的到来。甚至有评论指出,收紧登记备案只是第一步,主管机关可能将逐步以公募基金的标准来监管私募基金。对此,我们将和所有私募基金从业人士一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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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心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监管制度,关心私募基金经营机构持续规范经营、合规运作,本文系统梳理了要紧的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供各位参考。 要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简称《私募监管方法》) 《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方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内部操纵指引》(简称《内部操纵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简称《信息披露方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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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概述

在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往常,私募基金行业仅在少数原则性的法律框架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摸索经营治理和投资模式,差不多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下文将从私募基金的现有监管环境、几类要紧的法律形式、投资范围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做整体概况性介绍。

一、监管环境

1、基金的分类

依照募集资金方式的不同,《基金法》将基金分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治理。

2、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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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和《私募监管方法》的定义,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治理机构暂不纳入监管范围。 依照发行主体、监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持有各类金融牌照的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打算、无金融牌照的机构(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1)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打算

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打算包括证券公司、基金治理公司、货公司及其从事资产治理业务的子公司(统称证券期货机构)行的各类资产治理打算,除受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统一监管外,还可能需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治理。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因此各类资产治理打算优先适用各自的专门规定,下文不再单独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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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打算、保险资产治理机构发行的资产治理打算等投资打算,在法律性质上与证券期货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治理打算相同,但因为金融分业监管等因素,《私募监管方法》未明确上述投资打算适用该方法,因此下文亦不再涉及。
在实践中,基金业协会曾经同意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资产治理部门等机构登记为私募基金治理人,也同意信托打算备案为私募基金,但目前中国银监会差不多叫停商业银行的登记行为。

2)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其中前二者还分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受工商等市场治理机关的监管。

二、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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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治理打算等类型。

1、有限合伙型基金

关于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备案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金治理人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且不能为自然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合伙人数量为2人以上(至少包含GPLP1名)50人以下;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协议》作为基金合同,对基金的治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日常治理由GP负责,《合伙协议》能够约定特定的重大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形式做出决策。

2、公司型基金

关于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能够备案为公司型私募基金。能够由公司的经营治理机构(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1 / 1

理等)负责治理,基金和治理人主体均为公司本身;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且200人以下;全体股东通过签署《公司章程》作为基金合同,对基金的治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日常治理由经营治理机构负责,《公司章程》能够约定特定的重大事项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形式做出决策。实践中,因为税赋、治理模式等因素,采纳公司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的情形相对较少。

3、契约型基金

非持牌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治理人后,能够通过与投资者、托管人共同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募集设立私募基金。该类私募基金不存在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主体,相关运作规则依靠基金合同(契约)进行约定。依照《基金法》及《信托法》,契约型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投资者即信托托付人和受益人,基金治理人即信托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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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及分类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由此可见,私募基金几乎能够投资于任何类型的资产。但实践中,各类型私募基金均不得直接从事贷款业务,而且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也不同意私募基金的托付开展托付贷款业务。

投资于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一般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为未上市企业一般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一般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一般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要紧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股权性权益的,一般称为创业投资基金。


2、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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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股票、债券市场

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基金治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能够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由基金治理人凭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资料,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有托管人的私募基金,则上由托管人申请开户。

2)银行间债券市场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公布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一,基金治理人差不多依法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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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基金治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治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治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
第三,基金治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债券投资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第四,基金治理人应托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第五,基金治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第六,私募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差不多依法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第七,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开户及联网手续原则上比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非法人产品执行,并遵守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试行与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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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于穿透核查

私募基金备案后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及相关审查时,可免于穿透核查,无需进行股份还原。

第二部分 治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登记和备案的新政策是本次监管升级的重中之重,相当于急剧收紧了"私募牌照"将大量机构和产品阻拦在准入的门槛上。下文对治理人登记程序、产品备案程序、法律意见书要求等监管要点进行了系统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效力

《私募监管方法》明确,设立私募基金治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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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仅表明该私募基金治理人及其治理的私募基金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治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治理人对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

1、登记程序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如实填报、提供以下差不多信息和资料:

(1差不多信息(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资料);(2股东或合伙人差不多信息(要紧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等资料);(3高级治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差不多信息;(4治理基金差不多信息;(5《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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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治理人名单及其差不多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治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2、登记证明的形式

自于201625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和纸质登记证书,此前发放的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开户等)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实时差不多情况为准。

3、暂缓登记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完成登记后,关于尚未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治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办理相应入会手续。如发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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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
第二,申请机构、实际操纵人、高级治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
第三,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5、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业务冲突限制

为防范利益冲突,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易误导投资者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上述机构能够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治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1 / 1

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治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机制,防止利益冲突。

2)名称或经营范围限制

为促进私募基金治理人的专业化经验,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治理人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不包含"基金治理""投资治理""产治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

6、注销登记

私募基金治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一般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治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三、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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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201625日起,符合以下情形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托付中国律师事务所对规定的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第一,新申请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关于20162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治理人申请机构,应补充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二,已办结登记手续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三,已办结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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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治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操纵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的一般要求

第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治理方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做出认定和推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第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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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不讲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依照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猎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第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示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1 / 1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治理方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往常差不多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老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情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治理人重要情况讲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第七,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对私募基金治理人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依照《私募基1 / 1

金治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要求,充分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工作,如实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3、风险和内操纵度的核查要求

第一,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需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治理和内部操纵制度;

第二,需推断相关风险治理和内部操纵制度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内部操纵指引》的规定;

第三,需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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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基金业协会鼓舞私募基金治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内部治理规范,风险操纵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差不多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律师选聘标准

基金业协会鼓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同意过证1 / 1

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四、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1、备案程序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如实填报、提供以下差不多信息和资料:

(1要紧投资方向及依照要紧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不;(2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形式包括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差不多信息;(3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的基金招募讲明书(如有);(4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5采取托付治理方式的,应当报送托付治理协议;托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差不多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1 / 1

办结备案手续。公司型基金自聘治理团队治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作为基金产品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治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长期未展业治理人的处理

201625日起,基金业协会对登记后长期未展业的私募基金治理人进行注销登记,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治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

第一,新登记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
第二,私募基金治理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20165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
第三,私募基金治理人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20168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1 / 1

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

3、投顾治理型基金的备案

201625日起,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将顾问治理型基金作为其治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在201625日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可接着申请顾问治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在实践中,投顾治理型基金的法律形式一般为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投资打算,治理人为相应的持牌金融机构。基金业协会旨在更严格得要求私募及基金治理人发行自主治理的私募基金,免以其担任投资顾问的各类投资打算备案为其首只私募基金产品。此外,上述各类投资打算完成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是否再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可不能阻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

第三部分 合格投资者与推介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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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投资者200人上限,是私募基金资金端监管的三大核心要素,也是法律合规底线,在实务中务必慎重对待。本文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治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仅供参考,请以以后颁布的正式规定内容为准。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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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不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治理打算、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打算、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打算;(3投资于所治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1 / 1

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合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治理人或者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然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打算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禁止拆分转让
中国证监会在2016318日新闻公布会上明确,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治理打算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基金治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点方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实施细1 / 1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为幸免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要求,我们建议:

(1私募基金治理人、募集机构不要主动进行违规拆分转让;(2不要配合各类平台或主体进行违规拆分转让,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3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私募基金治理人发觉任何机构或个人违规拆分转让其产品的,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治理人或在中国证1 / 1

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治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举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治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老实信用、慎重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治理人不得因托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二、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治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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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能够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操纵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舞私募基金治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钞票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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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不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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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不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的要紧内容能够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差不多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猎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1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有用户的注册信息;(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4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1 / 1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5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不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6募集机构依照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不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托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依照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不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紧由主私募基金治理人自行或托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dd868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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