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合规运作的实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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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合规运作的实务要点
目录
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概述 一、监管环境 二、法律形式 三、投资范围
第二部分 治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一、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效力 二、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 三、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第三部分 合格投资者与推介募集 一、合格投资者 二、募集机构 三、募集账户 四、募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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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范围 三、信息披露治理制度 四、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六、禁止的信息披露行为 七、保密义务和资料保管 第五部分 信息报送义务 一、月度/季度报送 二、年度报送 三、重大事项报送 四、违规后果
第六部分 从业资格和行为准则 一、从业人员资格 二、从业资格治理要求 三、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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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全新的、更加严格的私募投资基金(即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监管政策受到全行业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信托、公募基金、资产治理等行业不同,私募基金行业自始至今,一直没有被纳入行政许可、牌照监管的序列,曾经是所有金融投资领域受监管约束最少的子行业。也正是由于宽松的监管环境,市场上产生了大批投资治理能力和运营水平差良莠不齐的私募基金经营机构,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行业呈现出高度分散、标准不一,甚至乱象丛生的格局。
在强化监管的背景下,基金业协会以一纸公告,宣告了私募基金监管寒冬的到来。甚至有评论指出,收紧登记备案只是第一步,主管机关可能将逐步以公募基金的标准来监管私募基金。对此,我们将和所有私募基金从业人士一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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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心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监管制度,关心私募基金经营机构持续规范经营、合规运作,本文系统梳理了要紧的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供各位参考。 要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简称《私募监管方法》) 《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方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治理人内部操纵指引》(简称《内部操纵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简称《信息披露方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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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概述
在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往常,私募基金行业仅在少数原则性的法律框架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摸索经营治理和投资模式,差不多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下文将从私募基金的现有监管环境、几类要紧的法律形式、投资范围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做整体概况性介绍。
一、监管环境
1、基金的分类
依照募集资金方式的不同,《基金法》将基金分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治理。
2、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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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和《私募监管方法》的定义,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治理机构暂不纳入监管范围。 依照发行主体、监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持有各类金融牌照的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打算、无金融牌照的机构(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1)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打算
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打算包括证券公司、基金治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从事资产治理业务的子公司(统称证券期货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治理打算,除受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统一监管外,还可能需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治理。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因此各类资产治理打算优先适用各自的专门规定,下文不再单独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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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打算、保险资产治理机构发行的资产治理打算等投资打算,在法律性质上与证券期货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治理打算相同,但因为金融分业监管等因素,《私募监管方法》未明确上述投资打算适用该方法,因此下文亦不再涉及。
在实践中,基金业协会曾经同意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资产治理部门等机构登记为私募基金治理人,也同意信托打算备案为私募基金,但目前中国银监会差不多叫停商业银行的登记行为。
(2)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
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其中前二者还分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受工商等市场治理机关的监管。
二、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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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治理打算等类型。
1、有限合伙型基金
关于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备案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金治理人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且不能为自然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合伙人数量为2人以上(至少包含GP和LP各1名)且50人以下;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协议》作为基金合同,对基金的治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基金日常治理由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