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09 10:45: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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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我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除国家考试制度以外、属于省评审权限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

二、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的;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

2.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或具有大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

3.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或具有中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

三、认定权限

1.省属各类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业是指在省工商注册的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推荐,报省属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认定。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所属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所属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3.评聘结合单位人员,由各单位按照以聘代评的方式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报所属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实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档备案管理制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再发证。如涉及资质评定等情况确需办证的,可由认定地区和省属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统一办理。认定地区和省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翻印制发,但须将原证书中第三页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改为认定地区或省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翻印制发字样。

5.评聘分开单位人员认定时间从认定年度11算起。

6.评聘结合单位人员认定时间从认定年度91算起。

四、本认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d2bef7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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