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卫生防疫检疫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3.04.23
【实施日期】200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狱、劳教场所防疫、防暴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3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4月21日,司法部已发出《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3〕第19号),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讲话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结合两天来的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重申、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监狱、劳教场所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安全防范工作
要切实做好监狱、劳教所与社会的防护隔离工作,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防止非典型肺炎进入监狱、劳教所。对新收押、收容人员必须坚持隔离14天的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切实落实司法部“七个暂停”的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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