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大酒店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0-05-03 11:44: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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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罗马国际大酒店

装饰工程

位:

承建单位: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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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罗马国际大酒店

装饰工程

建 设 单 位:

承建单位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南宁罗马国际大酒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

本工程于 日直接发包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南宁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文件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广西南宁罗马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段

承包范围:广西南宁罗马国际大酒店主楼一层大堂、西餐厅、主楼3-23楼客房、配套KTV室内装修装饰的施工(含天花、墙面、地面、强电、给排水、洁具、灯具、固定家具及窗帘部分)。除本合同及附件中已经约定归甲方负责的(除活动家具,活动灯具,电器,软装饰品外,甲供材料的采购之外)全部室内装饰工程。

1.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1.2.1 按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1.3工期 鉴于现状设计成果不完善,甲方将委托乙方进行深化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深化设计协议,因此,工程将分区域进行开、竣工安排。3F至顶楼客房及走廊区域的工期 个日历天,一楼公共区电梯厅区域施工工期为 个日历天,KTV区域施工工期为 个日历天,每区域的开工以甲方确认图纸及签发的开工令开始计算工期。

(1) 开工日期:

(2) 竣工日期:2010 09 20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1.4 质量等级: 合格 争取优良

1.5 合同暂定价 :人民币 9500 元,大写:玖仟伍佰 万元整

1.5.1 上述造价为暂定价,已包含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调整方式:

本合同价款是按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及预算造价而议定的暂定价,原则上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补充条款进行结算。

第二条 图纸

2.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蓝图(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六套,包括电子文档),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 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图、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三条 甲方代表

3.1 甲方代表姓名: 职称: 职务:广西南宁罗马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负责人

3.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3.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时,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的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 甲方应于易人前,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明确安排后任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4.1 本工程甲方委托 监理

4.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称:

4.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公正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管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5.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方依据合同出发的指令组织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的自检,协助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5.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5.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 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明确安排后任人,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6.1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提供施工所需的的场地,并清除场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建筑设计原有物品,设备不含在搬迁范围内)

6.2 合同开工日期前五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室内电梯3台、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6.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6.4 甲方应提供明确的项目架构人员表,包括项目代表、设计成果审核代表、设备材料选样审核代表、进度审核代表、造价审核代表等(代表可以兼任)。

6.5 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6.6 合同开工日期前 5 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所有按规定需申报的一切报批手续;

6.7 合同开工日期前 5 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8 装修许可证报建由甲方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办理,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条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7.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7.2 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7.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 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4 遵守南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7.5 遵守南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费用损坏方承担;或由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及责任,均有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7.8 书面确认项目管理架构人员表,包括项目总指挥、项目经理、各技术主管等。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三、质量与检验

第八条 工程样板

8.1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九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工程质量等级

10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02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有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1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二条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期顺延。

四、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三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

13.1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他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13.2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和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13.3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13.4 图纸确认后,乙方分区域分批向甲方提交主设备、主材料确认书(部分提供实样),甲方确认后,乙方报主材料价格,甲方应在5天内审核并书面批复,双方确认后乙方才能批量采购。

13.5 分区域主设备、主材料价格确认后,乙方7天内向甲方递立该分区域的总造价书,甲方收到后十天内审核完毕并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41 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142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143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充。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144 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合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由供应方提供测试报告。

、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7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8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18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18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8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185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十九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5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91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的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92 合同附件中的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93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信息价或市场价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二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

六、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14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及电子图1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7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

21.1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在 7 天内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0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1.2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1.3 该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计算总造价,装饰工程套用《 》,安装工程套用《 》进行结算不下浮,取费按国家 类企业进行取费,装饰工程材料(含设施设备)价格基数参照施工期间南宁市建筑工程材料当季市场价、信息价核算。

21.4 工程量结算依据;合同、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及甲方签证等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保修

221 保修负责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凡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更、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2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23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按工程结算总价扣除5作保修款的约定执行。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额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22. 4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用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七、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三条 争议

23.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方式解决:向有管辖权的南宁市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

23.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3.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3.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3.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第二十四条 违约

24.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发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2 乙方在没有签证延期的情况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4.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4.4 因一方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索赔

25.1 甲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25.1.1 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的发生,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25.1.2 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意向;

25.1.3 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25.1.4 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提出。

25.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25.2.1 因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 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八、其它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南宁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27.1.1 5级以上的地震

27.1.2 8级以上的持续1天的台风

27.1.3 1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27.1.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27.1.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27.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原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27.3 因自然灾害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7.3.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7.3.2 人员伤亡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7.3.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7.3.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27.3.5 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 保险

28.1 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甲乙双方各自办理投保手续。

28.2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28.3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28.4 投保后的受益人,由投保者享有。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需经鉴证的送南宁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后3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十条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监理机构、鉴证机关经办银行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签字地点:

附件1:

南宁市罗马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补充协议书

1、 第一次付款,按开工区域分三部分(客房、大堂、KTV),在该区域乙方进场施工后7天内支付开工区域总造价的25%工程备料款,人民币 元整,(人民元整)。然后按月向甲方申报进度款。

2、 第二次付工程进度款由乙方当月25日前按该区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列表报甲方,甲方接到报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 确认后,由甲方支付完成当月工程量的90%工程款给乙方(预付款在当月按比例抵减工程进度款)。

3、 以后将依此类推,每月25日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款,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的施工管理工作,如实申报总工程进度款。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全部工程结算, 甲、乙方确认工程结算总造价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给乙方(含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余下5%作为保修金。

5、 保修金5%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1年后10天内全额支付给乙方。

6、 甲方应及时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上述工程进度款,若甲方不能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则1、 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相应顺延,2、 延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应付款总额每日0.5‰比例向乙方支付滞金。

7、 如由甲方采购的材料(客房门,地毯、窗帘、洁具),乙方收取总造价的8%作为管理、配合费。

8、 因甲方名称未定合同为暂定合同,甲方名称与具体价格以正式合同为准,正式合同其它条款不变。

9、 合同内容有与本协议相违背的,按补充协议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监理机构、鉴证机关经办银行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协议订立时间: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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