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31 22:18: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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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动产质押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即出质人)以其合法自有的、经本行认可的动产质押给本行作为授信担保,交由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机构代为监管,本行以贷款、承兑、贸易融资等各种形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生产或贸易领域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对公事业部,适用于用大宗商品作动产质押且动产质押作为主担保覆盖授信敞口的情形。

第二章 动产质押一般规定

第四条 动产质押分为静态质押和货物总量控制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模式是指质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债务人(即出质人)提取质物时,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交存提货保证金或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由银行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后,方可向监管公司提取质物的操作模式。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是指为了保证质物的担保价值不低于指定价值,质押动产只要符合事先约定的质物品种,可以变动但变动后的总价值不得低于本行确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以下统称为“库存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形式。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本行原则上只接受同一名称、种类、质量、状况、价格的动产作为质押物。

第五条 动产质押须由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机构监管。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及管理须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行只接受授信申请人和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的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仓储监管公司必须与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

第三章 授信条件、质押物种类、价值

第七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动产的生产、使用或销售,生产、使用或销售质押动产的时间三年以上,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原则上须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九)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仓储监管机构基本条件。

仓储监管机构须为我行已入围的仓储监管公司,除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需满足:

(一)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严格、信用良好,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以往无纠纷、争议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货物仓储必备的设施和条件,存放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如油品、农产品等)要具备专业仓储资质;

(三)具备业务信息网络化管理,可应用信息系统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管,能建立人工查询系统;

(四)能及时且如实向贷款行提供货物清单、现状、保险等情况,积极配合货物的监控、管理、处置等;

(五)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专业市场、交通便利、货物流量大;

(六)符合条件的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仓储公司优先;

(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对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大宗商品的动产质押业务操作。本行接受下列大宗商品作为动产质押物:

(一)钢材类。线螺、型钢、钢坯、板卷、钢管等;

(二)有色金属类。铜、铝、锌、铅、锡、镍等;

(三)化工原料类。精对苯二甲酸(PTA)、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天然橡胶、低密度聚乙烯(LDPE)、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等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

(四)矿产类。煤炭、铁精粉、铁矿石、焦炭、原油、燃料油、汽油、柴油、煤油等;

(五)农产品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白糖、豆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早稻、稻谷、糖蜜等;

(六)对采取本条第一到五款规定以外的动产作质押的,在确保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若无相关明确授权或专项规定,一律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本行可接受的质押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有权和处分权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无权属争议,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其他已设定的他项权利

(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环保、债务等方面的瑕疵和纠纷;

(三)质押动产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对于带有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品种,该期限到期日不得早于拟融资业务到期后的6个月;

(四)质押动产价格稳定,容易变现,有公开交易市场,且销售渠道广泛;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经办行根据质押物的特性与授信申请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覆盖授信业务期限,保险金额一般应不小于质押物的价值并指定本行为第一受益人;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质押物价值的确定。经办行在综合考虑质押动产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基础上,应审慎合理确定质押动产的价值,必要时可聘请资质较好、经验丰富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动产价值。质押物价值的计算方式可参照以下公式完成:

质押物价值=质物数量×最低价格-相关费用;

(一)最低价格的确定须满足:

1.原则上最低价格应按照质押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和市场价孰低法确定;

2.对于企业自产商品,最低价格应按照市场价与出厂价孰低法确定;

3.市场价的确定应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原则上应按照第(1)种方法确定:

1)以国内大型市场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国内领先的专业网站、省级以上的大型交易市场等公布的前三个月的平均价格作为市场价格;

2)若第(1)种情况无法满足的,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对质物的价格、品质、质量或价值等进行评估或鉴定。其中,专业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的准入,需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

同时,在确定市场价格时,经办行须充分考虑以往三年内价格变动情况和市场单价的合理预期变动;应考虑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无形损耗的影响;

(二)质物数量的确定。计量单位须与确定质物最低价格时,采用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应在基准数量的基础上扣除最大允许误差。

(三)相关费用。

1.存储于保税仓库属于保税物品的动产,在总价值中必须扣除相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收;

2.动产质押期间应向仓储公司逐期缴付的一切费用,应在总价值中扣除。

第四章 质押率、期限、用途、额度和定价

第十二条 质押率的确定。经办行根据调查掌握的质押动产和授信申请人的情况,综合考虑授信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授信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押物种类、市场价格稳定性、通用性和变现能力、市场交易量等因素,合理谨慎地确定动产的质押率。质押率=扣除保证金后的授信余额(贷款情况下为贷款本金)/质押动产的总价值×100%。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对于授信申请人风险较高,质押动产价格波动较大、数量难以精确计量、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变现能力较弱的,经办行应适当降低动产质押率。

第十三条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和单笔用信期限应结合授信品种、授信申请人生产经营周期、质押动产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均不超过一年,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6个月。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展期。

第十四条 授信用途。动产质押业务仅用于满足申请人真实生产或贸易领域的流动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应按本行相关规定为依据,计算企业营运资金缺口,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定价。动产质押业务按照对应授信品种的定价要求收取贷款利息及相应的中间业务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动产质押业务由总行产品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总行各对公事业部和经办机构共同管理和维护,其中:

(一)总行产品管理部。

1.负责制定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完成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3.统一负责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后评价工作。

(二)总行信贷管理部。

1.负责全行仓储监管机构、专业评估机构和专业检测机的准入、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统一负责全行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管理工作。

(三)总行授信审批部。

统一负责全行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审查工作,并负责报有权机构审批等事项。

(四)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总行各对公事业部。

1.负责分支机构动产质押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业务宣传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数据汇总统计和业务运行风险管理等,并及时整理汇总辖内业务发展数据并报送总行;

2.负责本机构动产质押业务的后评价工作,于每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动产质押业务数据汇总表(后评价)》(附件11),向总行产品管理部报送本机构上月的业务发展数据;

3.具体负责辖内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五)经办机构。

负责关注质押动产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仓储公司的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关注质押物的变动情况。为客户具体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相关手续,包括收集核查资料、提交审查审批、办理质押、发放贷款、提醒借款人及时还贷、催收逾期贷款等。经办网点以及具体经办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业务权限进行具体操作,不得越权办理、虚假贷款和违规操作,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业务操作要点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除提供相应授信品种要求的基本资料外,授信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质人内部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文件;

(二)出质人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质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性状、规格、所在地以及是否设定抵、质押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如有)、仓储单据(如有)、质检报告(如有)、价值评估报告(如有)、进口关税发票(如有)、报关单(如有)等;

(四)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授信调查。除依据相应授信业务品种及本行担保管理办法相应要求进行授信业务调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质押动产的价格波动情况,质量、数量可能发生的变化、毁损情况分析,质押动产变现难易程度等分析;

(二)质押动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本行之外的质押、抵押、查封、留置、监管等限制情况;

(三)由仓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应根据本行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赔偿能力、行业信誉等情况进行分析。

同时,经办行应派双人对质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一)质押动产的名称、品种、价值、质量、数量、重量、包装、仓储地点、交易情况等要素,是否与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为确保质押动产的质量,经办行可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其中专业检测机构的准入须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

(二)出质人是否对质押动产享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其设定本次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需核查的其他事项。

调查完毕后,按照我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管理要求,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调查内容,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提出明确调查意见,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按程序将相关信贷资料一并提交授信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审查部门根据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授信资料,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授信用途的合规性、授信金额和期限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充分性、质押物的合规性、经调查部门确认的质押物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等主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撰写授信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批。按照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及相应授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落实条件、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经办行应切实落实用信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相应授信合同,与借款人(即出质人)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与出质人、仓储监管机构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 质押手续落实。经办行要求借款人将质押动产交由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经办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1),仓储监管机构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出质人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附件2)及予以确认,并由仓储监管机构出具唯一的货物保管凭证仓单,将仓单原件及质物清单及时交由经办行保管,经办行派专人现场核库,并将质押货物贴挂动产质押标签。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除以上手续外,经办行还须另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3)和《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4),并收到由仓储监管机构签发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

第二十四条 仓储、监管费用缴纳及保险购买确认。授信发放前,经办行应向监管公司确认出质人已按约定缴纳了相应的质押动产的仓储及监管费用;已按要求为质押动产投保了相关保险,保险期限一般应覆盖授信业务期限,并将经办行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投保的价值不低于本行认可的质物价值,保险单正本的保管按照我行权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立保证金账户。借款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后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当质物的市场价格处于下降期间补充保证金,或质物出库前存入等值款项作为保证金质押。

第二十六条 授信发放。放款部门对提交的放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完成对授信申请人的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发放。

第七章 质押物出入库管理

第一节 静态质押模式下质押物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授信审批同意借款人按照静态质押模式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在办理动产质押入库时,经办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明确仓储监管公司依据通知书内容进行监管。仓储监管机构收到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内容,对质物进行核实,并会同出质人共同向我行经办分支机构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按约定方式,由仓储监管机构将质物清单及时递交经办行。

第二十八条 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未完全结清质押动产担保项下的全部债务前,原则上不允许为借款人(即出质人)办理质物提取、出库手续。借款人在满足下列一种或多种条件下,经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核同意后,才可提取质押货物,且在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一)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后归还相应授信款项,还款金额应满足:还款金额≥拟提货价值×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二)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拟提货价值×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三)提供本行认可的新的质物做质押,质物品种应相同,且已按协议约定交付质物,经办行收到并确认仓储监管机构发送的新的《质物清单》。新质物价值≥拟提货物价值,且新质物存储到期日迟于原质物存储到期日;

(四)借款人征得本行同意后提供新的担保,用以覆盖拟提货价值。可接受的担保方式须在原授信审批时予以明确,若原先未予以明确,须按授信审批流程重新进行审批。待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出库操作。

拟提货价值的确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并按要求对未提取质物价值进行重新核定,确保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第二十九条 提货流程:

(一)借款人满足提货条件,向经办行申请并提交《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5);

(二)经办行审核同意后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6)。静态模式下,《提货通知书》为经办行许可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三)仓储监管公司收到《提货通知书》后,须对《提货通知书》的签字和印鉴进行核对,确认《提货通知书》的真实、准确性后办理提货手续;

(四)借款人若部分提货,仓储监管公司应对结存质物进行清点,并在《提货通知书(回执)》上确认。仓储监管公司将确认的《提货通知书(回执)》交予经办行,并会同出质人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及时递交本行。

第三十条 办理出库手续时,经办行须对押品及质物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新增动产价值确定是否符合我行要求,是否按要求核定申请注销或出库的质押品的数量及价值,确认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未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

第二节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质押物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授信审批同意借款人按照货物总量控制模式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在办理动产质押入库时,经办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经办行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和《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明确仓储监管公司依据经办行确定的质物价格进行监管,并确保质物价值不低于通知书中要求的最低价值。

仓储监管机构收到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内容,对质物进行核实,并会同出质人共同向我行经办分支机构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按约定方式,由仓储监管机构将质物清单及回执及时递交经办行。

质押物价值及质物最低价格的确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进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质物价格的调整。

如发现质押动产市场价格较前次所确定之最低价格跌幅超过10%时,须由经办行的价格专管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质物价格确定审批表》(附件8)上签字确认,确认质物的最新价格。经办行根据审批表内容,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仓储监管机构收到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中新的质物价格,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确保质物价值不低于我行对质物要求的最低价值。同时重新对质押货物进行盘点,会同出质人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和《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按议约定方式,由仓储监管机构将质物清单及回执及时递交经办行。

第三十三条 质押物增加时的处理。

质押物增加时的处理等同于质押物入库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质押物减少时的处理。仓储公司在收到借款人的提货申请时,应核对货物库存总量,依据经办行确定的质物价格进行监管,并确保质物价值不低于指定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同时,仓储监管公司全流程监控借款人办理质物出入库,并及时将新质物贴挂动产质押标签。

(一)质物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物减少或替换的处理。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的,可直接与仓储监管机构约定,经本行同意后,借款人(即出质人)直接向仓储监管机构申请,由仓储监管机构自行办理,借款人可以提取。仓储监管公司只能接受本行认可的质物品种,每次换货或提货时,新质押物与原质押物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相同,且必须由出质人与仓储公司共同确认质物清单的内容。

(二)质物实际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物减少或替换的处理。

1.借款人在满足下列一种或多种条件下,且在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的,才可提取库存质押货物,:

1)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后归还相应授信款项,还款金额≥拟提货价值×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2)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拟提货价值×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3)借款人征得本行同意后提供新的担保,用以覆盖拟提货价值。可接受的担保方式须在原授信审批时予以明确,若原先未予以明确,须按授信审批流程重新进行审批。待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出库操作。

拟提货价值的确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并按要求对未提取质物价值进行重新核定,确保质物价值不低于通知书中要求的最低价值,且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

2.借款人符合提货条件并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后,须向我行经办机构提交《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5)。

3.经办行审批同意后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7)和更新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仓储监管机构收到通知书后,进行账务处理,按照通知书内容及质物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物减少或替换的处理方式处理,完成提货后应会同借款人共同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并按约定方式送达经办行。

第三十五条 《质物清单》的查询:

经办客户经理应双人对《质物清单》所对应的质物进行实地查询,并搜集相关图片及影像资料,货物设立质押时,仓储方应对查询属实的质物清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责任。

第八章 贷后管理要点

第三十六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统一负责全行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各经办行具体负责辖内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经办行应按本行贷后管理规定对授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销售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授信申请人存货周转率、销售毛利率、应收应付账款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销售资金账户管理。借款人应在经办行开立动产销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借款人动产销售回笼资金,经办行可主动直接从该账户扣款归还贷款本息。该账户资金未经经办行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汇划资金,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建立《动产质押业务登记台帐》(附件9),记录授信业务发生、质押动产登记/入库等过程,并对质押动产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质押动产的现状。经办行与监管公司之间应每月定期进行对帐,确保双方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和记录的一致性。

第四十条 经办人员将动产质押业务的相关材料原件核实并封存,并按本行相关规定,办理质押品入库手续并妥善保管,将相关材料建立贷款档案留存。

第四十一条 按照总行对押品价值管理的统一要求,经办行须指定一名价格专员,通过生产企业、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总行网站、商品专业网站、行业网站等途径对质押动产价格、市场供求情况进行监控并记录在台帐中。台账应登记质押动产价格变动情况及质押货物控制总价值的变化情况,台账的登记频率每周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质押动产市场价格较前次所确定之最低价格跌幅超过10%时,应要求借款人在三个工作日内采用以下任一一种方法降低授信业务风险:

(一)追加现金保证金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二)追加质押动产或提高质押货物控制总价值;

(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减少授信余额;

(五)本行认可的其他方法。

如借款人未在五日内执行上述要求,本行可按合同约定对质押动产进行处置,所得的价款,用以准备归还或直接归还借款人主合同项下未结清债务。

第四十二条 质押物的综合管理。

(一)贷后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两周一次)到仓储方现场检查存货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核对存货与我行记载质押物情况是否相符,并建立检查台账;

(二)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质押物销售情况,若存在长期滞销的货物,应及时调整质押货物控制总价值;

(三)经办机构应定期和借款人、仓储方对账(每月至少一次)。主要核对我行存档的质物清单上所记载的质押物种类和数量与借款人记载的质押物种类和数量、仓储方登记入库的质押物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如核对不一致,应立即查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建立对账情况记录台账;

(四)借款人结清质押动产担保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我行方可向仓储方发出《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10)。仓储方根据通知书内容,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第四十三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授信业务到期或本行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立即处置质物。

(二)处置方式

1. 委托仓储监管公司销售;

2. 委托其他指定单位处置;

3. 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质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4. 拍卖处置。

(三)质押物处置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即出质人)清偿,处置若有余款,应清退给借款人。

第九章 违约事项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信贷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四)拒绝或阻碍贷款行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五)提供虚假伪劣货物。

(六)信贷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仓储监管公司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

(二)未履行和遵守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与信贷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借款人和仓储监管公司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即停止办理该业务;

(二)宣布该业务下借款人所有贷款提前到期;

(三)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四)从借款人任一意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五)处置质押动产;

(六)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七)折价抵偿予质权人。

第四十七条 经办行在质押动产范围内享有质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享有依法处分权;对于经处分质押动产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借款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410日起实施。

附件:1.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2.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

3.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4.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5.提货申请书;

6.提货通知书;

7.质物价格确定审批表;

8.动产质押业务登记台账;

9.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

10.动产质押业务数据汇总表(后评价);

11.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附件1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签发)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 公司(出质人)与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上述质押货物清点核实并进行监管,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会同出质人签发《质物清单》给质权人。

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米、立方米】(按实际计量单位选择),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贵司应保证仅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给与出质人办理提货手续。

质权人 出质人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公司

(按预留印鉴签印)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2

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

(出质人和监管方共同签发)

编号:

致: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 号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并构成对下表货物已移交监管方替贵行占有、监管的确认。

监管人确认出质人提供的上述质物已在监管人的占有监管之下,知晓该质物已质押给贵行,监管人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监管责任。

出质人及监管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米、立方米】(按实际计量单位选择)。

出质人: 公司 监管人: 公司

(按预留印鉴签印)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3

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适用于总量控制模式)

编号:

致: (监管人)

自贵公司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公司在我行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为

万元,且质物符合以下要求,请贵公司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编号: )的约定执行。

质权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按预留印鉴签印)

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

致: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质权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和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监管人: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4

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适用于总量控制模式)

编号:

致: (监管人和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合同》的约定,现将质物的价格或者调整后的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

特此通知!

质权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5

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

编号:

致: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质权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已在贵行存入与提货价值相配的保证金 万元(或者提供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作质押或抵押担保),按照约定,现本公司向贵行申请对下表中质物解除质押监管,请予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盼!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 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后的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本公司向贵行授信的质押担保。

出质人: 公司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6

提货通知书

(适用于静态质押模式)

编号:

致: (监管人):

经审查,本行同意 公司根据编号 为的《动产质押合同》和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办理下列货物提货、出库手续,请贵司按照下表要求,办理提货、出库手续,并确保质物库存最低价值不低于我行要求质物的最低价值。

经办人: 复核人:

质权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提货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我司已收到贵行签发的 号提货通知书,根据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 日办理 公司下列货物的提货事项。

监管人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附件7

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

(适用于总量控制模式)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合同》的约定,经审查本行同意对下表中质物解除质押监管,并同意出质人 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 、身份证码 。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手续为盼!

提货后的处于贵单位占有监管下的货物继续用作出质人向本行授信的质押担保,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请贵单位会同出质人 公司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对质物进行确认。

质权人: 银行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8

质押物价格确定审批表


附件9


附件10

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现通知贵方终止该协议,贵方的监管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

质权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按预留印鉴签印)


附件1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5e647be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c8.html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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