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7 02:32: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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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4]5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35

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再投保的方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全市统一制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管理、统一运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二、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障水平等因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定为20/·年(具体以招标数为准),以后根据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三)合规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的,在物价部门核定病种收费价格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对部分重特大疾病,经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的病种及其临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后,合规费用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起付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4ca5e86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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