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闽教监[2007]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
(闽教监〔2007〕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现就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学校组织有偿补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禁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不得默许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针对中小学课程的有偿补习活动。学校不得借培训机构或家长委员会等之名,参与组织有偿补课;学校可安排教师按自愿原则组织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补缺补漏,但均不得上新课,也不得向学生收费,参加补课的教师超课时工作量补贴,应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二、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违规办班组织有偿补课
不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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