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打车”中乘客违约问题的法律分析
●吕超 王文萍
【摘 要】[摘要] 随着“互联网+出行”技术的日趋成熟,“软件打车”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由于对“软件打车”这一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交易的间接性、违约成本低等原因,“软件打车”中的乘客违约问题较为突出。文章通过明确“软件打车”客运合同的属性,分析乘客违约形态、主要原因,进而提出规制方法的建议,以规范乘客打车行为、维护司机合法权益。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年(卷),期】2016(000)004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 软件打车;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第三方支付
【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legal-economy_thesis/020*********.html
2016年1月,滴滴出行、无界智库、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联合发布《中国智能出行2015大数据报告》,截至2015年底,滴滴出行拥有2.5亿注册乘客用户,超过14.3亿人次使用滴滴成功打车出行,累计行驶里程128亿公里。①环球网.滴滴出行发布国内首份智能出行数据研究报告[EB/OL].http://tech.huanqiu.com/news/2016-01/8423104.htm l。伴随着“软件打车”出行的增多,也产生了一些乘客违约等私法问题。
一、“软件打车”行为的私法定性
与乘客路边示意、司机停车载客的传统打车模式相比,“软件打车”作为一种新兴打车方式,是乘客与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订立的一种新型客运合同,在合同订立方式、成立时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软件打车”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书面客运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书面形式的范围,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软件打车”中,乘客和司机并未直接谋面,而是通过移动打车终端来交换信息、订立合同。司机登陆打车软件司机端,并保持在线状态,向附近不特定网约打车乘客发出要约邀请。乘客登陆打车软件乘客端,打车软件会自动定位乘客位置、显示周围在线车辆并提示需要等待的时间,待输入目的地后,打车软件会自动估算出乘车费用,生成载有起始位置、目的地等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客运合同主要内容的订单。当乘客点击叫车,通过打车软件向在线司机发送数据电文形式的订单时,即为发出了内容明确的要约。司机收到订单并确认接单后,即作出了意思表示一致的承诺。当司机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手机软件以数据电文形式反馈到乘客端后,司机作出的接载承诺到达乘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492834a2a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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