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要素分析
作者:孙丽娟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2期
摘要:交通给人们带来高效率、快节奏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灾难。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地危害着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性的一大社会公害。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致使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急剧上升,对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
关键词: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 交通安全
中图分类号:U4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策
1.1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鉴定机构准入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上述规定。一是拥有资金的起数过低,应当提升自五十万元以上;二是没有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大致数量和标准的要求;三是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除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具备以外,一般司法鉴定机构是很少有的。
1.2加大司法鉴定违法的处罚力度
现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设置的违法处罚条款普遍过低。不能足以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要根据不同情节,设置停业整顿、一至三倍罚款、一年内不能执业、终身不得从事鉴定业务等条款,从而规范司法鉴定秩序。
1.3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应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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