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19-02-18 01:40: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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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育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况,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运行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教学重点、难点: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2、我国法律制定、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

4依法治国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法律意识

课时安排:4课时

主要内容: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1课时)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1课时)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1课时)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1课时)

引言:

1、法的产生

古汉语中对的解释是刑也。按照《说文解字》,平之如水,从水。廌( zhi )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对无罪的则不。从词源看,汉字意指”“公正裁判,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 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2、法的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总是在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发展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的发展进步,即非本质的发展进步,它是对法律作一些小范围、小规模的改良。二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本质的发展进步。它是法的经济基础变化引起的法律内容和性质的变化。

3.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的法律进行的分类。凡是属于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历史上存在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类型的法、封建制类型的法、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1、法的概念

关于“法”,日常生活中可做各种解释,如方法、办法、法则、定律等。而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法,是指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法由专门机关制定和解释。

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2) 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

志的体现;

(3)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由

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 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 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4)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5) 国家强制力和人们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

(6) 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2)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十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10.国际条约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2)法律制定的特点。

第一,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第二,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三,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我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也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因此是我国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三,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四, 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第五, 有选择的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3、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的制定程序又叫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

第二,确立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

第三,完善阶段。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的概念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法律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守法等方式。根据法律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2、法的适用

法律适用有广狭两种涵义。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3、法的遵守

法律遵守,即通常所说的“守法”,是指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保证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

3、法律推理

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一般的说,法律推理存在于法的整个实施过程。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正确认识法治

1、法治的基本涵义

法治是现代行之有效的、首要选择的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之道。其基本内涵是: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4)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

5)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所谓法制,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法治就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亦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制和法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割裂开来,也不能混淆起来。

3、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人治一般是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而法治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具体来说,依法治国应该包括以下涵义: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所当然的是治理国家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杜绝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因人改制的现象。

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这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一个统一整体,我们要切实理解与掌握。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1)是具有人们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2)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有着崇尚法治的人民群众的国家。

3)是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机构的权力受到法律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

4)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追求共同富裕的国家。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维护、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需要做好如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努力;

2)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反腐倡廉,努力建设高效、协调、规

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3)健全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

正和独立的司法体制;

(4)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努力建立一支高

素质的干部队伍;

(5) 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社会主义监督

制约体系;

(6)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努力推进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7)增强依法治国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思想基础;

(8)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从严治党,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第二节 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民主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民主的本意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1、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2、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

2)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3)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障的民主。

4)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

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目标,要求有充分的民主,完善得法制。

正如江泽民所说:没有民主与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4、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与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相互作用,不可分割。

(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1、法治的基本观念

2、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观念

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通过法律引导、规范、调控和保障的法治社会。这种以和谐为内在要求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一系列法律规范、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各种法治机制作为其“硬件”,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法治观念、

1)民主法治的观念。

2)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3)公平正义的观念。

4)平等自由的观念。

5)保障人权的观念。

6)安定有序的观念。

7)良法善治的观念。

8)共同富裕的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权利与权利观念

1、权利的概念

权利,就是每一个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即具有“自在自为的意志”的自主人格的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的资格。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权利的特点表现为:(1)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2)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3)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2、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的权力。

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等。

根据权利行使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一般权利,其主体为一般的权利人,同时无特定的义务人;特殊权利,其主体为特定的权利人,同时有特定的义务人。

3、权利观念

“以人为本”,这已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所谓“以人为本”,首先应是“以人的权利为本”,这意味着每个人、每个公民都享有普遍的平等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都应成为社会发展的“目的”。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义务与法律义务

1、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观念。义务概念最初是一个道德上的特定概念。

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关于义务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法律义务的特点表现为:(l)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2)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3)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义务承担者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2、法律义务的分类

对法律义务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义务;国家机关的义务;国家的义务。

根据义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根据义务适用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义务,即任何主体都必须承担的不作为的义务;特殊义务,即特定义务人对特定权利人作出积极行为或消极不行为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

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

2、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

3、权利义务关系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4、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已经载入我国宪法之中。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口号的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他们就把这一口号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它肯定下来,最早记载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里。

我们所主张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字面上是一致的,但本质是不同的。在我国,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消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人们在经济上的平等,必然反映为政治上文化上的平等。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平等,必然要求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有各种平等的权利,正是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的客观要求。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和特点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从不同的角度确认了这一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义是:(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2)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3)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概括地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要用同一尺度把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点

1)法律上的平等同经济上的平等的一致性;(2)法律上的平等原则的实现有充分的物质保证,因而具有真实性;(3)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在内容上的广泛性。

3、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牢固观念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公民要树立正确的平等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国家安全是关系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

国家安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关系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历来都高度重视。

随着国际交往关系的愈益扩展,对一国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安全问题由原来主要表现为国内事务而日趋国际化,变得更加紧要和复杂。

(二)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国家安全观

安全是综合性的,是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的有机结合。安全必须是各国的普遍安全。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享受安全的平等权利。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不到安全,整个世界也就不可能安定。必须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安全观,并积极探索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新途径。

新安全观的核心,应该是互信、互利、平等、合作。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维护和平的政治基础。(三)新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

国家安全战略是从国家和国际的全局高度筹划和指导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方略。国家安全战略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科技、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战略决策都应受其指导并与之协调。

  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目标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统一;维护海洋权益;维护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稳定的周边和亚太地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繁荣;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主权、统一、独立、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以及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公民和国家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安全。 狭义的国家安全仅指国家的政权以及与政权直接相关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广义的国家安全法,是指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总和起来就称其为广义的国家安全法。狭义的国家安全法,是指以国家名义系统的规定有关维护国家安全并形成一定体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就是我国现行的狭义的国家安全法。

(二)国家安全的种类

1、 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领域外的国家安全

领域内的安全,是指国家安全对国家内部来讲,政权是否巩固,制度是否牢固,各种统治秩序是否正常,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否在国家内正常、顺利的行使。领域外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对外是否独立,是否享有主权,其领土是否完整。

2、 政治上的安全和经济上的安全

根据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划分,国家安全可分为政治上的安全和经济上的安全。政治上的安全主要指专政的政权、社会制度以及统治地位的安全。经济上的安全,既指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权形式、分配制度的安全,又指生产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3、 领域的安全和政治制度的安全

领域的安全,主要是指国家领土的安全,即国土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不可分列,抵御外来侵犯等方面有关的安全。政治制度的安全,包括统治制度的安全、国家不变颜色及政权安全。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四)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1、 义务

《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3)及时报告的义务;(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5)保守秘密的义务;(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2、 权利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有国家就有国家安全工作,古今中外,概莫例外。无论处于什么社会形态,或者实行怎样的社会制度,都会视国家利益为最高、最根本的利益,将维护国家安全列为首要任务。所以,每位公民都应当成为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自觉维护者。

第一,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第二,要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三,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

第四,要克服妄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

第五,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的概念

1、法律思维

思维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包括按照逻辑程序来进行的理性思维,也包括随情感而去的非理性思维活动。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2、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主要有:

首先是讲法律。

其次是讲证据。

第三是讲程序。

第四是讲法理。

3、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二)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2、法律意识的分类

对法律意识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从社会政治属性的角度,可以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认识阶段上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3)从意识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4)从专业化、普及化程度的角度,可以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育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在群众法律意识中,法律心理通常占有很大成分,缺少专门的法律知识和较为系统的思想理论。所以,有必要在群众中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水平。

3、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良好的法律意识不是自发产生的,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主体和客观环境的有机结合,对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充分发挥法的作用。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概念

权威,一方面,是指把一些人的意志强加于另一些人;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

法律权威是一个具有广博而丰富内涵的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即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受敬重的地位,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

第二,法律至圣,即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威力。法律一旦被侵犯,不管违法者是谁,无论是个人或机关,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三,法律至贵,即法律至为重要。“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所提示的正是这个道理。

第四,法律至信,即对法律的真诚信仰。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与崇尚是一条沟通法律与社会的金色纽带。

法律权威的结构

法律权威的结构由两方面构成,即外在影响力与内在影响力。

法律的外在影响力,它主要是通过国家性、责任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来建立和维护的,它是任何社会类型的法律的共性,只是它在专制社会被变成淫威(也是一种类型的权威或影响力)。

   法律的内在影响力表现为法律自身内容与施行方式的优良品质。它的内容是深得人心、深入人心的,它的方式是人们信任和崇敬的。“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的内在影响力主要是靠法律的习惯性、利导性和程序性三个要素来树立和维持的。法律具有内在影响力还在于它的执行方式的程序性。

(二)法律权威的养成

法律权威的养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第三,立法过程中,注重法的稳定性与实用性;第四,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应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精神;第五,培养社会大众的权利意识,唤醒民众以法为据,为权利而斗争。

(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f5eccf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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