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9-07-21 05:48: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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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赵聪聪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6年第06

        摘要: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2001年《婚姻法》首次确立至今已十余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的利益,但其制度本身仍存有较大缺陷,本文立足现实,试图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增加该制度的操作性,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范围;举证难度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指违反婚姻义务的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而给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损害,无过错配偶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种制度。其作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有其独有的特点:(1)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和责任主体特定: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而责任主体也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2)赔偿依据的法定性: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且其前提必须是诉请解除婚姻关系,除此之外的行为均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正受到威胁:离婚率不断攀升,重婚、婚外情等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也屡见不鲜,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侵害。而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出任何规定,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只提到了离婚财产分配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但是此规定极为模糊笼统。直到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46条对该制度做出了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填补了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就如何适用该制度做了更详细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许多新问题又不断涌现,该制度已经很难全面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其应有的作用亦不能充分发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815e6b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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