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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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安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安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时间:2012-08-10 09:09 来源:未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维护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范风险与漏洞,努力推进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09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 保市府214、《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19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是指在我县范围内具有户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保参保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乡镇、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区办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和村、社区代办员,负责本辖区的具体认证工作。 第二章 参保资格认证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二代重度残疾证,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递交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确认。 第五条 参保资格的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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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制作参保明细表,在村(委会公示。 (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知辖区派出所对参保人是否农村、城镇户籍进行确认。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通知当地残联部门对重度残疾人身份进行确认。 (不是本县城镇、农村户籍或不符合重度残疾人条件的,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将上报资料退还参保人。 第六条 参保人身份确认无误后,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科室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所有资料分类立卷归档。 第三章 待遇审核 第七条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黑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递交村或社区协办员,村或社区协办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确认。 第八条 待遇审核的程序: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制作发放明细表,在村(委会公示。 (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负责对待遇申领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科室负责对申领人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其保险待遇进行认证;审核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核算申领人养老金领取标准。 (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村或社区协办员负责将上报资料退还申领人。 第九条 县级经办机构建立城乡居民保享受待遇审批制度,业务科室核算后,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按月拨付养老金。 第十条 申领人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科室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所有资料分类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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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认证报告 第十一条 村或社区协办员应及时掌握本村(社区已开始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发现死亡或失踪6个月以上、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人员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及时申报。 第十二条 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每年两次到参保村或社区进行现场认证,协办员提前通知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携带身份证、 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村(委会进行资格认证并签名。 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村(委会进行认证的,村(社区协办员说明情况后,由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第十三条 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科室要制定年度稽核认证计划,定期对乡镇、城区 办经办机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在本地居住的,由村(社区办员负责将其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提供给县级经办机构备案。 县级经办机构每半年以信函的形式向异地居住的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含《异地居住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和一张回邮信封(含含封金、邮资。信封要注明本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接到信函后,本人持身份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其居住所在街道(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手续,工作人员当面核对无误后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 办理认证后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亲属在原社保机构寄出信函30日内(以邮戳日期为准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原参保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与公安部门建立联查认证制度,每个季度末,公安部门负责向县级经办机构提供农村、城镇户籍人员注销、迁出、判刑劳教、失踪等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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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经办机构应与民政局建立联查认证制度,每个季度末,民政局负责向县级经办机构提供农村、城镇户籍人员火化情况明细表。 县级经办机构根据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情况,通知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通知村(社区协办员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或冒领养老金的,办理停发养老金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经办机构设立公开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投诉信箱,利用多种形式接受广大群众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或冒领养老金的举报投诉。 经查证,被举报人确实不符合领取条件或冒领养老金的,县级经办机构通知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通知参保村(社区协办员办理停发养老金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法规 iqu 第五章 认证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保参保登记、待遇申领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申领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即时掌握本(社区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生存状况;积极配合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做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城乡居民保业务,对参保村(社区申报的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料进行初审并录入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本辖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保的参保登记、待遇核定、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对乡镇、城区办经办机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27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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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试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653e7272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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