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垃圾分类公约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4 09:54: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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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分类公约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促进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 第三条 生活垃圾是指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等。
大件垃圾是指体积较大、整体性较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弃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第四条 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木材等。
第五条 园林绿化垃圾是指小区范围内进行日常园艺修剪或者季节变化产生的落叶是、树枝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处置、清运园林绿化垃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园林绿化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垃圾中。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是特殊垃圾。
第七条 小区实施垃圾分类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本规约规定投放垃圾。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小区范围内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应当取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在小区范围内公示后实施。 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对小区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提出建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有利于大多数业主的决定。
第十条 小区范围内设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和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和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由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确定。
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物业指定区域)应当投放至与垃圾类别相对应的垃圾投放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垃圾投放点的垃圾集中至垃圾收运集置点后统一清运。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体投放时间由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确定。
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运。 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以《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准。
大件垃圾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大件垃圾的清运费用标准。如果有第三方愿意定时定点免费收取大件垃圾的,业主需要定时将大件垃圾搬运到指定的位置,不再出具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正当利益。
建筑垃圾(包含软装装修垃圾)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建筑垃圾的清运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清运垃圾,避免小区范围内垃圾桶满溢的现象发现,不得在垃圾收运集置点以外的地方集中堆放垃圾。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应当保持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的环境卫生处于良好状态;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地面有垃圾洒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督、劝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并按规定将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投放点。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照《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x城小区垃圾分类规约》投放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要求投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绝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收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绝改正且继续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照《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x城小区垃圾分类规约》投放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不按规定投放的垃圾返还给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接收返还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该垃圾放置在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门口,并提醒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置垃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b95186b3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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