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10-22 01:04: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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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6.10.09

2.11.1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7(有效期起:201411 ,有效期止:20181231 )、08103202(到期)(有效期起:200911 ,有效期止:20131231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减灾》杂志社等14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25号)全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业务概述】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2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有效期起:200538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第一条、第二条

【业务概述】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2.11.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有效期起:20007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

【业务概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4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有效期起:20007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11.5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有效期起:199911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6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有效期起:20041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200411日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7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198610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三项

【业务概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11.8公共事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198610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一)、(二)

【业务概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9企业办的各类医院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条

【业务概述】

企业办的医院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10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4(有效期起:201311 ,有效期止:20151231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第一条、第五条

【业务概述】

201111日至201512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11.11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4001(有效期起:201171 ,有效期止:2015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业务概述】

201171日至201512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房产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11.12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2602(有效期起:201311 ,有效期止:20151231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第二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业务概述】

201111日起至201512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13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2(有效期起:200638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11.1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3(有效期起:2004227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2.11.15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33301(有效期起:20067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

【业务概述】

20067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16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1(有效期起:2006514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

2.11.17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4(有效期起:20091125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2.11.18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1(有效期起:198712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198729号)全文

【业务概述】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管教人员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

2.11.19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2(有效期起:1987919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21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

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

2.11.20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198737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全文

【业务概述】

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2.11.21军队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198737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第三、四、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一)条

【业务概述】

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规定为: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2.11.22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20048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20048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11.2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92301(有效期起:201111 ,有效期止:2015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三条

【业务概述】

201111日至201512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2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有效期起:1987323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

【业务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2.11.2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1(有效期起:201311 ,有效期止:20151231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全文

2.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

【业务概述】

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各地已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2.11.26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3(有效期起:201111 ,有效期止:2012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

【业务概述】

201111日至2012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指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2.11.27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5(有效期起:201311 ,有效期止:2015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2.11.28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4(有效期起:201311 ,有效期止:20151231 )、08021903(有效期起:201111 ,有效期止:20121231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

【业务概述】

201111日至2015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11.29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8(有效期起:1987529 ,有效期止:201122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地〔19877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

2.11.30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5(有效期起:1986925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

【业务概述】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11.31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有效期起:200111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20011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0083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11.32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有效期起:1987121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第30

【业务概述】

19881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2.11.3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2(到期)(有效期起:200781 ,有效期止:2014815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一项

【业务概述】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2.11.34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3(有效期起:2010927 ,有效期止:2013927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六条

【业务概述】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2.11.35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4(有效期起:2013928 ,有效期止:2015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七条

【业务概述】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2.11.36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有效期起:200010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200010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暂免房产税。

2.11.3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6(有效期起:20011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项

【业务概述】

20011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38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200182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2.11.39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有效期起:198737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6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11.40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有效期起:2013828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全文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项

【业务概述】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2.11.4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1501(有效期起:20011215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2.11.42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有效期起: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开始清算之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三款

【业务概述】

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

2.11.43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有效期起:1986101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六条

【业务概述】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11.44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有效期起:2008519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三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11.45鲁甸因灾损毁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6(有效期起:2015126 ,有效期止:2016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三条第五款

【业务概述】

鲁甸地震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房产税。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2.11.46芦山因灾损毁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5(有效期起:2013420 ,有效期止:2015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三条第五款

【业务概述】

芦山地震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免征20132015年度的房产税。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2.11.47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有效期起:20061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0611日,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2.11.48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6(有效期起:1986925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四条

2. 《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第一条、第二条

【业务概述】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11.49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1(有效期起:200411 ,有效期止:2010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第一条、第二条

【业务概述】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2.11.50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有效期起:201111 ,有效期止:2020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111日起至20201231日,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2.11.51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有效期起:201111 ,有效期止:2020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111日起至202012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2.11.52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7(有效期起:2008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

【业务概述】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11.53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有效期起:20011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业务概述】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0e6167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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