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4-11-22 21:41: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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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论文

考试作弊之我见

学院:理学院

班级:实验111

姓名:张浩学

学号:2011309030137

考试作弊之我见

对于屡禁不止的作弊行为,不少专家认为,惩戒不足是重要诱因。某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黄友文认为,现有的作弊处罚措施过轻,至多就是取消成绩,其他方面还很无力,惩戒明显不足。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在考试上动用的人力、物力是世界上最多的,但仍不能杜绝作弊现象,这说明考试作弊已成为社会问题

惩戒不足,考试作弊入刑因此成为热门议题。朱永平就明确提出,《刑法》中应增列高考作弊罪,放在妨碍社会管理罪之下,以增加有关犯罪成本。

实际上目前,对于部分严重的高考舞弊行为已经开始运用《刑法》中泄漏国家秘密罪进行重罚,而是否严重则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张磊博士则提出,一般情况下,运用《刑法》进行惩罚的一般是牵扯人比较多、影响比较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考试作弊行为。

张磊还指出,当前以泄漏国家秘密罪惩处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并不合适,因为学术界对于在考试期间的高考试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仍有争议。基于此,他建议相关法规对于考试期间高考试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扫清在法律适用中的障碍,增加法律震慑力。

也有学者对于高考作弊入刑持不同意见。毛玮就提出,社会不应该轻易动用刑法,而且刑法威慑力未必超过行政法,刑法主要是剥夺人的自由,而运用行政法则能剥夺人上进的机会,这样的影响力可能更大,比如比如拘役半个月就未必比终身禁驾的处罚更重

毛玮建议,有关高校可成立联盟,对高考舞弊考生予以联合抵制,以儆效尤。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于20045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附则4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虽然这几年高校加强了考风考纪教育,加大了考试作弊的处理力度,作弊者轻者留校察看,重者勒令退学,但收效似乎不大,铤而走险者亦有人在。近闻,武汉理工大学建立考试诚信档案,对学生在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学校一般不再作出勒令退学等行政处分,而是将这一违纪行为客观记录在学生的考试诚信档案中,将来交由社会评判。这对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无裨益,值得提倡。

但认真思考,考试作弊这一痼疾的症结还在于教师的教学上。美国哈佛大学案例教学法是世界闻名的,特别是在MBA的教学中体现得更为突出。哈佛大学在学生上课的头一天,都会拿到教师下发的第二天要讨论的案例及相关资料,学生便认真阅读和思考,形成观点以备老师第二天上课时的“Coid Call”(冷不防的提问)。要知道在哈佛商学院,课堂发言成绩占总成绩的50%,另外50%才是期末考试成绩。在哈佛对学生的课堂发言,教师们并不太注重其言辞是否华丽,形式是否吸引听众,而是根据学生发言的见解、风度、能力等作为记分考核。在哈佛被老师提问而无言以答被“Pass”的话,就犯了哈佛商学院的大忌。按成绩评定规则第一次说“Pass”学期成绩便自动拉下一档,两次“Pass”就拿不到学分,三次“Pass”不但拿不到学分还要受到校方行为不良的警告,甚至会被勒令退学。哈佛商学院两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习中,每位学生至少要分析上千个案例,每天都要分析23个。案例教学法不但在培养学生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这种教学法压根就无法使学生产生作弊的念头。

我们的一些学校,在学生考试作弊的问题上一味斥责学生离经叛道,为什么不从自身去找找原因呢?千篇一律闭卷考试,千人一面简答、选择,再加上考前圈出重点指点迷津,不重学生的学习过程,而看重期末的一锤定音,学生不偷看才怪。由此看来治理考试作弊的有效办法在于教学改革。

北京市根据教育部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出台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18种行为被认定为作弊;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将受到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

高考作弊考生严重者禁考3年,如此处罚是否过重?我看不重。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内的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形式。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关系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关系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要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各种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

然而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屡屡出现多种作弊行为,严重侵害了正常备考、参考考生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以2012年研究生考试为例,全国共有150余万名考生参加考试,各地考点当场抓获作弊者多达5000人。

鉴于国家教育考试中触目惊心的作弊现象,《处理办法》以下两方面的规定颇值得关注:其一,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了相应规定,以加强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从技术层面看,尽管考试作弊手段道高一尺,但监考防范作弊的手段完全可以做到魔高一丈,只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像机场安检那样严格核查每个考生的资料信息、监控考场的一举一动,最大限度地遏制考试作弊就并非难事。

其二,加大了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了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等罚则。特别地,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视同罪加一等,根据规定从重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方面规定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监管不力甚而监守自盗依法予以严惩,具有突出的现实针对性和惩戒效应。近些年各地发生的考试作弊案件中,一些公职人员显得十分活跃,他们有的以考生身份组织、参与作弊,发挥了比一般考生更大的能力和作用,有的以考试组织者、监管者的身份,有意无意放松监管、疏于职守,为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便利,甚至从事权钱交易,牟取非法利益。如果说一般考生提前获题、夹带资料、抄袭、冒名代考等作弊之流,那么公职人员的上述行为就是作弊之源,必须封堵作弊之源,才能切断作弊之流。公职人员涉及考试作弊是打击、惩治的重点,反过来说,公职人员也应该成为遵守考试纪律、履行考试监管责任的模范。

以《处理办法》为依据,以各地实施细则为标尺,一手抓严密防范、严格监控,一手抓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如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双管齐下毫不松懈,严打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必能收到实效。

考试作弊为什么最近几年会越来越厉害,和社会的变化有关系,现在发展出了一个考试经济,也就是说很多人通过考试来发财,通过考试来谋取个人的私利,比如说有一些是通过办班、押题,这些还是属于合法范围里的事,有的就做的不正当了,比如说盗窃国家的考试试卷,另外通过作弊等等一些方式谋取个人得好处。我想在这件事情上现在我们的考虑恐怕还没有能够足够的应对出现的这样一种新的情况。尽管教育部出台了这样一个部门规章,但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相对是比较低的,从现在来说我们正在期待有更高层次的法律出现,比方说大部分学者正在呼吁要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09b4c6676c66137ee0619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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