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29 11:48: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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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放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价格,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市场调节价。内蒙古发改委2008年制定的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2010年制定的内蒙古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届时作废。随后,2017年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公告,对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风险提示。

但是,目前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承揽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恶意低价竞争现象,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事务所可能投入足额的资源来保证服务质量,从而导致了执业质量严重下降。近两年,多数事务所向协会反映了其在签署业务合同时在收费方面面临不同程度的窘境,向协会提出了出台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强烈需求。协会为此于2018年8月专门召开了会长会,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保证行业执业质量,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同时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价考虑10年来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上涨幅度,事务所劳动力成本、固定费用、品牌效应等导致实际成本上升因素,在2008年内蒙古发改委制定的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调整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价基本仍参照2010年内蒙古发改委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项目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的审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收费以及行业自律管理在我区执业注册地为区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执业准则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类型及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额、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按照本指导意见中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导价。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服务,可以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投资总额或支出总额、评估等反映服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的办法收费。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的执业人员级别、有效工时数和收费标准计算的办法收费。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一般为30%计费基数服务项目下浮幅度可适当增加。具体收费金额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品牌信誉等具体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审计、评估及其他服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乱立名目收费,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低价竞争应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收费市场化提供指导和服务,引导其诚信经营、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而降低执业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会员单位将采取行业自律惩戒措施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十三条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04e3297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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