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3]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3.01.21
【实施日期】200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03]21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标准
从2003年春季开学起,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下同)杂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1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为促进教育现代化,已实施多媒体教学或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城镇中小学,经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可加收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元的杂费。
农村中小学(指村小、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的办学点和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中小学,下同)杂费标准按浙价费(2000)310号文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特殊教育学校不收杂费,只适当收取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跨学区借读的办法、借读费收费标准及免收借读费的对象仍按浙价费(1997)28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e01edc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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