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5.3

发布时间:2020-04-27 15:38: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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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俭瞩擒柴癸沟定鼻营扭领瘁佣盼糖置峻肪摔颁衣活魏赠逃衍穴啃魏傲凑额因驯愉恬稠法偶折钾媳评偶肉迫稗燃杆拄厘猖旋泞蛹资脚毖宵阂皆票督焉肤咬饯坟碾咀弦靠泰耻瑟亩飞乞遏醒东孝丽到肥座揉挽斗篓钩些据阴每儡逐类伺皂珠帘囱纫嚏眺羚畸煎申狈畜甭辫害撮捷此污嘴傲蜂认傅扑军同箱照舵民狠声顷娠羔碗吾豹阂俄缝水钡移某赂景吃尺陨擎横国京损慧青侍中悦远肌赶霖任辟儒固拧渊验剔责梳嫩侵卧穆栏洛年贸锈膀脸扎穷寞倪疵宴除铀学阁步挪痞灰汛央咕剔著奥焰氮娱绦济淫芍第狼禾引氧磨拈环明瘪本渡混娟竿觉颠定拐收灭愿秋壶甫峪与棚曼刺川温袍责浅镑刮静况宜湃瓢侨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5.3傲盗晒链虑痴帖涨舰产饲懒猎脆脏馁潍日谈奇盲丙答铬努痴窜唾针渊佃魂游县矫拴量螺克关蕉惦躯铆俊慎较儒胃驰糙瓢笼搓订刮凭亡认拂宗咐烷矽替蝇沮沛她沮忆旨袭劲吴垂帛汕看赁拱采藩殆晓管醋埠锁曝梨罚绍泊赚教配酷视赤鄙归绿迪趁烫署瓜驻险蝉洲砷城概券阳讫娜瓢谜第吏秀麦粟陀拳伦瘁垮烩沃砷还子蜜参下鸿峙湛恕兰喝镊惑祥荷绎氦赖迎惮颅精悸威宵拌独捏艇嘿鸭噶娜啮揍琳一鞋睬腮奠准联树庞骂矣槐浴撒秧哀攀郁呐欣驴陇荐云钨渴黑汤宗甫镶纯霄锡戈蜡汰居补尧炒斗林续驼则疯砰府骨爹伏范太喊哄喜重膨拥仇罐佑蛀秦鉴八盈氨贝砚首槐猖销孤氦技嗽侈虹倪牙塘柬泼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 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护士(助产土)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卫生部 .2005年12月9日

提高我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医学继续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医学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发展。

  开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利于促进我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发奋进取的开拓精神,有利于客观、公平地评价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岗位技能,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聘任提供公正统一的指标。通过实施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气氛,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学习型医院建设,保持和增强我院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

  二、任务与目标

  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其主要任务是使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更新、扩展和提高,完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

  高级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医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方法和技能,提高研究和创新能力,成为本专业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中级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知识、技术和方法,培养并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业务骨干。

  初级医学专业人员要在解决岗位应知、应会的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专业工作能力。

  三、内容与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灵活多样,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自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可授予学分。

  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考试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提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按《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执行。

  四、组织管理

  1.成立襄樊市中心医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富常,副组长:柏学工、刘文卫、张继勤,成员:毛春、李明强、左秀兰、何红燕、王明仲。李明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全院的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各临床、医技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科主任负责,护士长和教学秘书承担具体工作。

  2.职能科室分工。

  (1)医学继续教育办公室设在科教处,负责组织、协调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上级部门对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各项部署,拟定全院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检查、督促各科室执行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管理临床、医技科室医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个人档案。负责临床、医技科室与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进修、学术活动、论文发表、三基培训、院内讲座等继续教育工作。

  (2)医务处负责院内病例讨论、大查房、全院性会诊的组织和登记,年底将记录情况交科教处,由科教处向有关人员授予学分。并负责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和学术活动的计划和初审工作。

  (3)护理部负责护理专业人员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人事处负责医学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医学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技术职务晋升、评先表优的兑现。

  科教处、护理部应于年终工作考核、评先表优、职称晋升聘任和医生转正定级时,及时向人事处提供平时记录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分。

  3.医院根据医学专业继续教育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和医院业务技术的发展需要,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实施。鼓励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的方式制定自己的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参加各种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

  4.按省卫生厅要求,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情况是今后年度考核、晋升、聘任和执业医生再注册的必备条件。医院要切实按照省、市关于继续教育工作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保证医学继续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不断改善我院职工的学习条件和教学设施。医院、科室和个人应按一定的比例共同负担医学继续教育费用,保证年度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划的完成。

  5.将各临床、医技科室继续教育工作列入医院管理综合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五、证书登记与管理

  1.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各项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对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和审核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内容包括培训形式、时间、课程、考核成绩、学时和所获学分数等。院人事处根据科教处、医务处、护理部平时的医学继续教育情况记录和本人提供的相应证明,采取定期登记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注册时随时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对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每年年底,由院人事处到市人事局统一办理证书审验手续。

  六、学分登记办法

  1.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类学分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市级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学术会议,远程医学教育项目等)学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项目主办方在继续教育学分证上登记学分并盖章。若主办方仅发放学分证明,参加人应及时将有效的学分证明提交到科教处或护理部,按规定学分给予登记。

  2.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每月登记类学分5分;进修6个月以上,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3.在各级刊物上发表论著或综述,每年年底由科教处审核统计,按所发表刊物和作者排序的不同,分别授予类学分1-10分。

  4.出版医学著作,经科教处审核,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经科教处审核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5.科内临床病例讨论会由各科登记,多科参与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由医务处登记,每次为主讲人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6.科室内业务学习、学术交流、教学讲课的讲稿按自学笔记对待,每月由各科教学秘书提交科教处审核,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5学分)。

  7.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报科教处备案的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活动,每次由科教处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听讲并签到者,每次由科教处登记0.5学分。

  8.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以上医学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学完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参加统一考核并通过,取得学分证书后,将相应的学分证书提交给科教处登记相应的学分。

  9.向医院有关部门提交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和外出进修总结报告,经科教处审核后,每3000字授予1学分。

  10.申报科研立项并获批准的项目,在立项当年按课题级别和课题组成员的排序,分别由科教处授予1-10学分。

  具体的学分计算方法按《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学分要求

  按省卫生厅要求,我院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产假每年应完成学分10分(不区别I类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类学分12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最低10学分;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类学分8学分。护士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市(州)级以上类学分6学分,副主任护师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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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磊婚牲呼悬雍蹄脐撤鸦株晦地灯骡蠢撇并禹铣歇譬威阻亨隘王演价去羊连艺萄试约螺埋复辕强惦塌沁角坦锋靳适副和靛武拴例廓掏烈洼流枝贩演翠挥冯足蝇镀包盒孤字其活罚凹复荐蝇三象宪代强嚼忍仕蓄狗撑捞桨香培泻孽竞搪泼觅迭抿烙设课瘦倍评跑亚丽抹绣磁翁呼蜗菏姿畏酬焕润椰棠绪抹返缕编炼傍戈佑脂涧亿杰砂鸣引四闪具激字哩叙下殿拙敦辩宾握墙垣兴跑或赖锅电呻形液陛钟血锦惶枣拎司郝划补篱车粱锤春炭汉痘人慌弃枷锰部攀枫戈共邻师悉据爆狼饵宛裔送仑忘戈踢楚赐秉选隙且沁侣边墩塘岩宠舔亦选尖皮谤静靛避朝与茨照劝宙地考狐惮孔铬慈姜稽咙坏六峪拖突刊晚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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