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大局

发布时间:2018-06-30 04:19: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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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 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 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 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 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作出的概括而通俗 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 广大人民群众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的一个重要原理就在于,法或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制并决定 于经济基础,同时又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发展与巩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同时还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的这一重要原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 地把追求执政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实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 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 当今社会,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法律的社会功能愈显突出。 法治实践必须着眼于外部社会的要求,注重对外部社会的影响,把法治实践活 动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联系起来,把法律的实施紧密地维系于社会发展的大 局之中。只有认识大局、服务大局,才能正确把握法治实践的目标和方向,全面 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充分考虑和重视法治实践所关涉的一切社会因素,确保 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 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在国际环境日益 复杂,国内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集中而突 出,各种重大自然与社会事件频发的太背景下, 必然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核心影响力,以便 综合统筹社会各项事业以及各方面的社会力 ,全国一盘棋,合力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改 ,全面、有效地应对和解决社会发展和社会改 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这种格局必然要 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已 的重要使命,配合、服从党和国家大局;法治实 践活动必须立足大局,把握主流,充分考虑到各 种矛盾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关联性社会影 ,审慎地把握解决这些矛盾或问题的方式和 方法,从有利大局出发使矛盾或问题得到妥善 解决。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

大局的基本特征

认识大局的根本性。我国社会主义条件 下的大局,集中代表了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 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反映着社会主义事业 的整体要求,具有根本性特征。认识大局的根 本性,就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 针和主要政策,从中认知大局;就要把握社会发 展的主要趋势,从中把握大局;就要善于在纷繁 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分清主流与支流,弄清现象 与本质,从中感悟大局。

坚持大局的统领性。大局的统领性主要 体现于,强调社会各方面对大局利益和要求的 自觉服从,防止和杜绝一切有违大局要求、危害 大局利益的行为。从法治工作角度坚持大局的 这种统领性,就是要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自觉 地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之中,使法 治实践活动成为实现党和国家总体战略部署的 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吋,要维护法制的统一 性,排除和克服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 门和行业保护主义,警惕各种利益集团对于立 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消除法律实施中的 “禁区”,用法制的统一性体现和实现大局的统 领性。

适应大局的历史性。我国社会主义事业 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与之相应,党和国家的中 心任务也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与更 ,人民群众的共同关切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 逐步变化和转移。因此,大局具有一定的历史 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要更好地服务于大局, 就必须适应大局的这种历史性。法治工作对大 局历史性的适应,要着重克服和解决法律固有 的稳定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法律的相对滞后 性、司法机关职能固有的限定性以及以此而带 @履职的相对被动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 矛盾;。为此,要加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把法律 的制定与修改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结合起 来,尽可能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同 ;要保持法律实施的开放性,根据不同时期大 局的不同内容,明确法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动态 地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变化。

分辨大局的层次性。我国社会中的大局 是由地方与中央、部门与整体统一构成的,具有 一定的层次性。必须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所服从和服务的大局,始终是党和国家大局,地 方和部门大局只有在符合党和国家大局要求、 不与党和国家大局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才具有 大局的意义,才能得到法治工作的尊重。要正 确认识和处理地方或部门大局与党和国家大局 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 部服从全局的大局观念和大局原则,决不允许 把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要求凌驾于党和国家大局 之上。对于那些借维护大局之名,追求地方或 n—己之利,既损害法律基本原则,又与党和 国家大局要求相冲突供行为,应当予以明确抵 制。

第二节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 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 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保证服务 大局理念的落实,必须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 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要围绕党和国家大 政方针的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实践活动,根. 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及时制定法律实施和适 用的具体政策,突出法治实践活动的目的性; 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参考 依据,特别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备、不明 确或不够具体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政策对 于法律的补充作用;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 ,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合理 解释,增强法律条文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法 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 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国社会主义 法治必须髙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髙度统一。在立 法环节,不仅要追求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备,更 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 实际条件和状况,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 和接受;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 序,把法律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事实,更要审视法 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 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中,要 力求做到案结事了,怨随案清;在法律监督环 节,要把人民满意度等综合反映社会效果的各 _项指标,作为检验和评价法洽实践活动的客观 标准,强化在社会效果方面的责任约束。

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 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 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 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 种问题。要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着力构建 既有利于相互监督与制约,也更有利于相互合 作、彼此支持的法治运行体系,从制度和机制层 面上消除影响协调与配合的各种障碍。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 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折 不扣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要正确履 行职责,要求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实 践中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求真 务实的精神,遵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坚守法 律的基本原则;要能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处理 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 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 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佘主义法治服务大局 的重要使命。

本幸專正确理^命把握为廿么要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及怎样 知成秦大局龢原台的其体寒鉍有机结合起养。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0995ffb8f67c1cfad6b8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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