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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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海洋保护区给我们的启示
在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区, 人们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的担忧与日俱增, 海洋物种不断消失,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向人类发出警告,要求海洋的管理者做出回应。然而,目前对全球海洋的保护仍然严重不足。 据估计,只有不到1%的海洋面积处于保护状态。
由于普遍承认,只有海洋生物多样性才能广泛和根本性的支持作用于海洋生态系统 ,这要求人类付出努力,以保护宝贵的海洋生态环境。 今天海洋保护区(marine protected Area),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公认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海洋保护区(MPA),是在海洋中通过一定级别限制人类活动,控制人类活动影响和环境污染,明确界定的区域,该区域通常包含高生态价值的地区,其海洋生物具有多样性,海洋保护区的建立用以保护现在和将来人类的利益。 海洋保护区同时也被视为改善渔业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工具, 除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完整性的保护,海洋保护区,也可以支持可持续的渔业发展。
海洋保护区具有各种不同的定义,有些定义将其看作是纯粹的水域保护区,也有些包括一定陆地区域的海岸带保护区;有些是严格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也有些是不同类型的海洋管理区(Agardy1997b)。 国际上最常被引用的定义如下:“任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的,对其中部分或全部环境进行封闭保护的潮间带或


潮下带陆架区域,包括其上覆水体及相关的动植物群落、历史及文化属性”(IUCN1994)。”
除了上述的一般定义,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分为6种类型的海洋保护区,根据他们的解释:
Ⅰ类:严格自然保留/完全自然区。本类保护区的管理主要以科学或完全野性为保护目的。
Ⅱ类:国家公园:主要为了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娱乐进行保护区的管理。
Ⅲ类:自然纪念地:保护区的管理主要是为了保持特殊自然特征。 Ⅳ类:自然环境/种群管理区:通过管理的实施,使保护区的自然环境与生物种群得到保持。
Ⅴ类:陆地景观/海洋景观保护区:保护区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陆地景观/海洋景观的保持和娱乐。
Ⅵ类:管理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管理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利用。
研究表明,海洋保护区对人类以及自然十分重要。 其主要优点可以大致概括以下四类:
一、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完整性;二、渔业自然资源发展的可持续性;三、有利于教育与研究;四、有利于娱乐/旅游业发展



海洋保护区,可以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完整性。可以保留重要的海洋栖息地和自然群落的完整运作。 此外,海洋保护区,保护了许多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洋保护区除了有各种性质的积极作用,也可以直接为人类实现盈利。 海洋保护区提供了不受干扰的产卵场并提高卵和幼苗的成活率,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可以增加当地的渔业产量,提高当地渔民的收入。 此外,海洋保护区成为科学研究的理想场所,可以提供长期监测点,收集数据使人类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海洋生态旅游也可以给当地居民带来额外收入。
欧洲的海洋保护区的立法
、有关海洋保护区在欧洲的国际/区域立法
1、生物多样性公约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199261日各国政府在内罗毕通过,199265日由缔约方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公约》重申各国对本国生物多样性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同时有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
公约和条约适用于部分或欧盟所有成员国。从理论上讲,这些国/区域文书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其成效是非常依赖于国家实施的政治承诺。
2拉姆萨尔公约



19712月,在伊朗的拉姆萨尔召开了“湿地及水禽保护国际会议”,会上通过了“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简称《拉姆萨尔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于19751221日生效,规定每3年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审议各国湿地现状和保护活动的有关报告和预算。“ 拉姆萨尔公约 ”要求缔约各方开展湿地的保护措施。 根据 “拉姆萨尔”定义,湿地包括近岸海洋区域海。
3、“奥斯巴公约” 和“赫尔辛基公约
奥斯巴公约即在奥斯陆和巴黎签订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其目的是恢复受损的海洋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赫尔辛基公约”在1992年由以波罗的海为边界的国家与及欧洲经济共同体重新签订。此公约在2000117日正式生效。它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波罗的海,除了波罗的海海水本身外,更包括内陆水源和海床。它亦同时考虑到整个波罗的海的集水区,以减少来自陆地的污染。
二、欧盟海洋保护区所涉及到的立法和政策 以下列出其中最重要的欧盟立法和政策。 1、栖息地和鸟类指令
欧盟栖息地指令(92/43/EEC)要求会员国指定特别保护区Special Areas of ConservationSACS,以保护受威胁最严重的栖息地和欧洲各地的物种。 根据欧盟鸟类指令”79/409/EEC)成员


国有义务来划分为特别保护区Special Protection AreasSPAS专门列出的鸟类物种予以保护。被誉为欧盟Natura 2000自然保护区网络。
2、共同渔业政策(CFP
共同渔业政策(2371/2002号)是欧洲联盟的渔业政策。 政策允许每成员国对每一类型鱼类的捕获量实施配额,以及鼓励捕鱼业进行各种市场干预,来养护欧盟专属经济区内各鱼类供应。
3、海洋战略框架指令(MSFD
“海洋战略框架指令” 2008/56/EC)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切实措施,建立连贯和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以改善和维持良好的海洋环境状况。
4、海岸带综合管理(ICZM
按照欧洲委员会的观点,ICZM试图“在经济发展利益和沿海区域利用、海岸带的保护、维护和恢复间,使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最小程度的利益和享受海岸带的公众利益间,总是受到自然变化的限制和承受压力的能力间,寻求一种平衡。”
欧洲实施海洋保护区
1 鸟类和栖息地指令下的海洋保护区的划定
Natura 2000是欧盟范围内的生态站点网络,旨在保护稀有物种及其生境,



2009年年底,欧盟成员国已 划定栖息地指令(Habitats Directive海洋保护区SACS1,391个,面积十三万一千四百五十九平方公里,指定《鸟类指令》(Birds Directive)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spas619个,九万七千五百零七平方公里, 所处位置基本处于沿海或近海水域。
在欧洲,绝大多数海洋保护区都位于各成员国的领海。 然而,欧盟委员会要求的Natura 2000网络的应用扩展到专属经济区EEZ)内。 显然,管理良好的欧洲海洋保护区(MPA)网络,可以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为海岸带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欧洲盟各利益相关方通过参与决策过程,从相关生态, 社会和经济因素各方面综合制订了一套MPA管理的方法,从指定的Natura 2000年海洋保护区的数量稳步上升可见取得的成绩, 然而,欧盟仍然雄心勃勃的着手建构泛欧生态网络,以生态廊道连结各自孤立的重要生境,使之在空间上成为一个整体,从而有利于物种的扩散与迁徙。
我国濒临太平洋,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有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区,面积达470万多平方公里,大陆岸线长达1.8万余公里,近海5100多个岛屿。2011年,全国共建有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201处,与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相对照,海洋保护区的面积仅占1.12%,有效覆盖我国典型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保护区网络远未形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bcf0fa700abb68a982fb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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