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

发布时间:2019-03-11 23:33: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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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甘财农[2013]152

【发布部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农〔201315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厅

2013829

附件

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三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单位还应提供育苗技术、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连续经营良种苗木生产年限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全省营造林生产、森林抚育和林木良种培育计划任务,结合各地各单位资金申请情况,于3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地各单位森林质量、宜林地面积、重点工程造林任务、森林抚育和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及检查验收结果等情况,在中央资金规模确定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中央资金安排情况、省林业厅资金分配建议、各地各单位资金申请文件、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验收结果等因素,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承担任务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八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b30e7e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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