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体会

发布时间:2019-07-31 14:42: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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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体会

作者:刘世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

        摘要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键词法律援助义务 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

        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55-02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自20101月至今。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28件,办案遍及河北省各地市。

        一、要严格遵守我国《刑法》、《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案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指定和指派后,我首先查阅并复制一审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开庭审理,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庭前、庭后积极与主审法官交流案件情况。在办案中,不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严格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办案,吸取李庄一案的教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32b2d6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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