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比较
1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简介1.1美国
1.1.1相关法律在美国,与执业药师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是药师所在地的《州药房法》,各州都有自己的药房法。美国药房理事会全国联合会(NABP颁布的《标准州药房法》对《州药房法》提出了一系列的制订标准,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州的药房法,但其要求不能低于《标准州药房法》,《标准州药房法》其实是对各州药房法规定的最低要求。1.1.2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在美国,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是:必须是年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须有良好道德和职业情操,不酗酒,不吸毒,无身体或智力障碍;本人必须毕业于本州药房理事会承认的药学院校药学专业,并具有学士或更高学位;须具有“见习药师”资历或药房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应资历或向理事会证明符合或超过理事会所规定最低的“见习药师”资历;应圆满通过药房理事会的考试;从未违反过《受控物质、药物、药用器具和化妆品法案》。
1.1.3相关机构
在美国,与执业药师密切相关的若干机构中,
NABP勺职责
之一是制订《标准州药房法》,而州药房理事会为《州药房法》的执法机构。除了上述两个官方的机构外,美国还有为数众多的相关民间组织,如美国药学协会、国家社区药房药师联合会、美国卫生系统药师联
合会以及各州的药师协会,它们为药师提供各种咨询以及再教育服务,同时还可解答药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1.4药学院学生培养美国药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上更加突出药品使用方面的内容。除了药学基础课外,还开设有临床药学与医学方面的课程,这样的设置更加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开展药学保健方面的服务。1.2英国1.2.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在英国,获取执业药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是:21岁以上,已取得英国大学药学相关学位或受到英国国家学术委员会药学方面奖励的人;或已取得适当学位的人(对此类人员须经过非常严格的考试),并需要经过专业培训。
1.2.2注册前培训
英国实行52周培训制度。在培训前,接受培训者须至少在医院药学部或相似的机构工作1年,并且被召至皇家药学会,由注册委员会进行面试以确定能否进行注册前培训,注册前培训须在注册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包括药房、医院药学部、制药工业机构)中进行[1]。
1.3日本
日本药事法规的条款规定,药剂师有权售药,其中非处方药(OTC的销售是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药店应该聘请主管药剂师,负责药品的质量控制、药剂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另外,药房的药剂师允许检测药品,生产某些日本药典中收录的剂型,和一些允许在无医生处方时销售的药品。然而,这种生产活动需要有药房生产执照。
1.4中国
1.4.1执业药师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4年3月15日,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XX局,XX局共同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0年4月14日,为了加强执业药师的管理,加强执业药师的注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XX局,XX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在2001年末修订实施的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以及随后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