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30 09:20:5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8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1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释〔200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8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焦点

如何编制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是个重要而敏感的话题,司法解释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行名册制度。应当说,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工作非常重要和敏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及滋生腐败,因此,此次司法解释在起草时,贯彻了监督和权力制约原则。

    比如,第四条规定了名册编制的基本原则及应当先期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可以互相监督,确保名册编制的客观公正;第六条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编制名册的程序及对名册的动态管理。

    首先,进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申请,并自觉接受监督;其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比,按得分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才能确定入册机构;第三,人民法院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如果在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从名册内剔除并增加新的机构,通过动态管理名册的方式对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6号)

    全文共36条,20041115日公布,自2005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法办发[2007]5号)

    全文共八章48条,2007823日发布,9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8ef2db6f1aff00bed51e9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