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眉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发布时间:2018-04-04 13:47: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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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眉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眉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眉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0307元/年×20年=4061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030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0307元/年×5年=10153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001.4元/年×20年=140028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001.4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7001.4元/年×5年=35007元

2、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7924元/年÷2=18962元

3、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5、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眉山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7、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9、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10、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11、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13、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以修理的费用结算票据来主张。

2、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对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应当予以赔偿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dc82a7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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