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新公司法分红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5 16:52: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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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分红有何规定?

小编希望 新公司法分红有何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我们大家都知道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有着股东的,股东一般情况下都不是一个人而是很多人组成的。公司一般情况都是盈利的性质的,每一年的年底或者每一个月的月底都是需要进行公司分红的。那么新公司法分红我们国家是有着什么规定?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这一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而体现国家意志。《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9b2648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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