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彩嫦、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7-10-13 10:17: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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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黄彩嫦,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善财,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怀兰,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负责人:何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邹添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日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清原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添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彩嫦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以下简称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89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的(2008)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民监字第70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晓力、沈红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黄彩嫦的委托代理人欧善财以及再审被申请人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查明:1986年9月17日,黄彩嫦应聘为日广电子厂员工。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彩嫦每月工资为1,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7年12月28日,日广电子厂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给黄彩嫦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600元。黄彩嫦认为日广电子厂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于2008年2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7,100元以及按该经济补偿金差额50%计算的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a04db2c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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