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密码管理

发布时间:2011-07-11 11:34: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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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支付密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规范支付密码的使用,保障存款人和我行资金安全,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支付密码,是开户单位在签发对外支付票据凭证时,由开户单位直接使用支付密码器,录入支付凭证上的相关要素,由支付密码器按照预定的算法自动运算出来的一组密码数据。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16位的数字。

第三条 支付密码的使用范围为: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其他支付凭证等。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开户单位,需与营业网点签订《支付密码使用协议》,明确支付密码与签章的关系,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票据凭证的条件。我行留存的支付密码协议及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应与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同由会计主管专夹保管,按年装订。

第四条 支付凭证的签发人将生成的支付密码填写在票据或凭证的指定位置上,自贡农商村镇银行依据支付凭证的有关要素对支付密码进行核验,确定支付密码的正确性。

第五条 我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开户单位,应要求其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及支付密码正确的支付凭证。

第六条 基本规定

(一)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由支付凭证上的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凭证号码、金额和业务种类组成。业务种类是指本细则“第三条”所述的支付凭证种类。

(二)凡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须向我行申请使用支付密码。

(三)存款人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填写支付密码。对于支付凭证上已设置支付密码填写位置的,存款人应在指定的栏位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上未设置填写位置的,存款人可在支付凭证右下角的空位填写支付密码。

(四)存款人使用计算机打印支付凭证的,应做到凭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各要素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

(五)支付密码不得更改,更改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无效。

(六)存款人停止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应向我行提出申请,经开户网点核准后修改结算账户的支付依据,并即时生效。

(七)存款人申请办理支付密码相关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名章或签字。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后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八)受理支付密码业务应向存款人收取费用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权机关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岗位职责

柜台操作人员职责

(一)受理存款人使用支付密码的申请,签订“支付密码使用协议”完成具体的支付密码管理业务:签约、发行、登记、增加机具账户、删除机具账户、挂失、作废密码器等。

(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本细则规定,做好支付密码器的领用、保管、向存款人发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会计主管职责

(一)负责具体的支付密码管理业务:签约、发行、登记、增加机具账户、删除机具账户、挂失、作废密码器等授权工作。

(二)负责保管支付密码有关申请书、协议等资料并按年装订。

第八条 支付密码器的核算和保管。

(一)各网点领入的支付密码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领用、出售均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

(二)对于存在质量问题、停止使用、停止发售的支付密码器,应做好登记,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办理退库手续,集中处理。损坏的支付密码器应由开户单位向银行交回,交自贡农商村镇银行统一进行维修。严禁将故障机交由产品提供者或其授权维修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维修。确实无法维修的支付密码器,按照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九条 支付密码器的使用管理

(一)开户网点办理支付密码器的发行、登记、解锁、停用、启用、挂失、增加机具账号、删除机具账号、更换账号密钥、指定签名密码器、同账号增发、强制删除密码器中账户等业务时,需经会计主管审批授权后办理,包括会计主管的业务审批签字和系统操作授权。

(二)办理支付密码器业务,存款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和公章的一式二联“自贡农商村镇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一式二份“自贡农商村镇银行支付密码使用协议”、单位介绍信、已开立结算账户(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证明文件原件,以及本细则“第八条(七)”规定的经办人员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已开立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后同申请书、使用协议共同由会计主管专夹保管,按年装订管理。

(三)发行

1.存款人购买支付密码器时,应向开户网点提交一式二联“现金缴款单”、以及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申请材料。

2.以上材料经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并经会计主管在申请书上审批签字后,向存款人收取支付密码器相应费用。在“现金缴款单”上加盖“现讫章”第一联作存款人回单交存款人留存,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经办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支付密码器的签约,在支付密码系统经会计主管授权后进行支付密码器的发行。办理完成后将支付密码器、一份协议及申请材料原件交存款人,在我行留存的申请书上客户签字确认支付密码器的领取手续。

(四)增加机具账号

支付密码器增加机具账号是指存款人持支付密码器到银行通过核验子系统设置支付密码器中存款人账号,生成用于计算支付密码的账号密钥的过程。在支付密码器的发行登记后,均需操作此交易。

(五)登记

1.如果存款人持有的支付密码器是跨系统银行发放的或我行其他营业网点发放的,存款人应先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再申请办理他行支付密码器的签约、登记和增加机具账户手续。

(六)解锁

存款人因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死,可持支付密码器,并提交一式两联“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证明文件,向支付密码器注册网点申请办理解锁。原注册网点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解锁手续。

(七)停用、挂失

当客户需要暂时停止密码器使用、支付密码器遗失或被盗时,开户单位应向我行申请停用或挂失处理。办理时提供一式两联“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及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停用的,停用期为30天。停用期内,开户单位可重新启用已停用的支付密码器。当密码器停用时间超过30天后,我行可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挂失处理。从停用之日起,该密码器签发的除支票以外的支付凭证,我行不予受理。该密码器签发的支票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且支票的出票日期应早于(不含)挂失日期。

(八)启用

存款人因支付密码器停用后,若急需使用新支付密码器的,应向开户网点提交一式两联“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的申请书、以及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证明文件。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并经会计主管审批授权后,先对原支付密码器办理作废处理,再办理新支付密码器的发行和增加机具账号。

(九)删除机具账号

1.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手续时,除提供销户相关申请资料外,应向开户网点提供相应账号下使用的全部支付密码器,并提交一式两联“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证明文件。

2.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对相应的支付密码器中的指定账号作删除处理,再办理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对支付密码器中被删除的账号,存款人在删除日前签发的支票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且支票的出票日期应早于(含)账号被删除日期。

(十)更换账号密钥

1.开户单位可随时申请更换支付密码器中任何一个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密钥。存款人要求更换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的,应持支付密码器,并向开户网点提交一式两联的“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证明文件。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并经会计主管审批授权后,先删除原来支付密码器中指定账号,再办理新支付密码器签约、发行和增加机具账号。

2.从密钥更换日起,用原密钥签发的除支票以外的支付凭证,我行不予受理。用原账号签发的支票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且支票的出票日期应早于(含)密钥更换日期。

(十一)指定签名密码器

是指同一账号下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时,需要通过签名密码器的认证才能进行增加,签名密码器即认证授权密码器。如果需要变更签名密码器可通过该交易完成变更操作。

签名支付密码器必须保证唯一。向开户网点提交一式两联“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证明文件,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办理签名支付密码器的变更手续。

(十二)同账号增发密码器

同账号增发密码器是指同一账号下可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以满足存款人的特殊需要。

使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的存款人,应持签名支付密码器和拟增加的支付密码器,并向开户网点提交一式两联“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以及本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开户网点审核无误后,办理同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增发手续。

(十三)强制删除密码器中账户

在进行删除操作时,由于网络或者其它原因,后台系统中该账户信息已经被删除时而密码器中的账户未被删除时,使用该操作强制删除密码器中的账户信息。

第十条 对已被停用或作废的支付密码器,存款人在停用或作废日前已签发的支票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从停用或作废日起及之前签发支付凭证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

(一)各网点会计主管应定期对支付密码器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完毕应登记“查库登记簿”。

(二)开户网点对于存款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的变化,应在规定时间及时予以修改,不得延误,以免影响存款人正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产生业务纠纷。

(三)存款人结算账户停止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后,存款人只能按预留银行印鉴核对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四)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签发支付凭证时必须准确填写支付密码,加编密码的支付凭证,仍应加盖客户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我行予以付款的条件是:支付密码和签章同时审核无误。对支付密码或签章不符的支付凭证,应视同印鉴不符予以退票,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五)客户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时,除提供销户相关申请资料外,还应向我行提供相应账号下使用的全部支付密码器,并提交书面申请及本办法“第九条(二)”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柜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中指定账号删除手续。

十二 细则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制定、修改解释。

十三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

2.支付密码使用协议

附件1

支付密码器使用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申请项目

(请用√标出)

□购买密码器 □密码器增加账号

□密码器删除账号 □密码器解锁

□密码器停用 □密码器启用

□更改账户密钥 □指定签名密码器

□密码器注销

密码器机具号

户名

账号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于本单位知悉并理解《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特委托上述经办人来你行申请办理以上业务,请予受理。

申请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受理银行业务公章:

主管: 经办:

账户支取方式更改日期:

主管: 经办:

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

一、支付密码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的通用型支付密码器标准。存款人使用通过自贡农商村镇银行以外途径取得的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对该密码器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存款人应将支付密码器视同预留银行印鉴妥善保管,与票据或结算凭证、预留银行印鉴分柜保存。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用、损坏、失密所形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负责。

三、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业务时,存款人应向其开户行提交附签章的书面申请,单位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本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列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出具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四、密码器丢失、损坏的,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停用或注销。停用未超过30日的支付密码器,存款人可申请重新启用;超过30天的,银行将自动按注销处理。注销的密码器将不能再重新使用或启用,存款人应审慎选择。

五、密码器出现生产厂家可保修的故障时,存款人应及时向其领购银行提出更换申请,由领购银行收回符合更换条件的故障机,并对该密码器作注销处理。

六、存款人要求停用或注销支付密码器,在开户行受理后,停用或注销日前使用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其他凭证一律无效;自停用或注销之日其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凭证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七、存款人要求更改密码器中的账户密钥,开户行受理后,停用或注销日前使用原密钥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其它凭证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八、存款人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支付密码器被锁后,应持支付密码器向开户行申请办理解锁手续。

九、存款人可在支付密码器中增加、减少或更换账户。每台支付密码器可支持存款人使用20个账户,同一账户可使用50台支付密码器。

十、签名密码器是对同一账号增发密码器进行授权的密码器。系统默认第一次加载账号的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户多机时,存款人可要求指定该账号下某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个账户只允许有一个签名密码器。

十一、存款人办理销户,除按原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外,还必须申请该账户在所有加载的支付密码器中删除。

附件2

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

甲方: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乙方:

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商业银行和开户单位资金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采用支付密码器模式计算、核验支付密码。乙方委托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通过核验乙方所填写的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中款项的依据。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同意对其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帐号: 、户名: )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签发支票、支付凭证记载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条 支付密码的适用范围: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使用支付密码的其他支付凭证(以下简称“支付凭证”)。

第三条 乙方决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凭证核验方式的,可在甲方购买支付密码器,也可使用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的支付密码器。甲方受生产厂家的委托,代销支付密码器。甲方代销的支付密码器应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技术鉴定并允许生产支付密码器厂家的产品。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即为支付密码启用日。自启用日起,甲方受理乙方提交的支付凭证(出票日期不限),必须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欠缺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填写不正确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乙方应积极回收并妥善处理启用日前已签发的支付凭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支付密码启用后,乙方应在支付凭证上正确填写支付密码,同时必须在支付凭证上加盖其在甲方预留的图章印鉴。若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乙方预留印鉴不符,但支付密码填写正确的,甲方以支付密码为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无需通知乙方;乙方放弃以支付凭证加盖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为由提起抗辩的权利。

第六条 支付密码启用后因支付密码器损坏、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密码器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挂失或暂停使用支付密码器,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支付密码器将永久作废,不能再次使用。支付密码器暂停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0天,在此期间,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重新启用已停用的支付密码器。超过30天停用期的,甲方将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挂失处理。乙方暂停使用支付密码器期间以及挂失支付密码器后未另行申请使用新的支付密码器的,甲方一律使用乙方预留印鉴作为支付凭证的唯一核验方式。对已暂停使用或挂失的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或挂失日前已签发支票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内甲方仍予核验,但从停用或挂失之日起乙方签发的任何支付凭证上记载支付密码的,甲方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 乙方使用支付密码器过程中,可以随时向甲方申请注销支付密码器,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支付密码器注销后将永久作废,不能再次使用。支付密码器注销后,甲方一律使用乙方预留印鉴作为支付凭证的唯一核验方式。对已注销的支付密码器,在注销日前已签发支票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内甲方仍予以核验。但从注销之日起乙方签发的任何支付凭证上记载支付密码的,甲方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乙方申请挂失、注销支付密码器后,如需启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凭证核验方式的,应重新向甲方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购支付密码器。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支付密码器,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凭有效身份办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时,被授权人应同时出具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任职资格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挂失或注销支付密码器的,以及需要更换密钥或重新补发支付密码器的,应积极回收并妥善处理已签发的支付凭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及口令,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一台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不对支付密码器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乙方应妥善使用支付密码器,如支付密码器发生损坏,由甲方协助乙方或乙方自行联系支付密码器生产厂家或其授权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使用支付密码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各条款甲乙双方不可单方面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书面确认,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乙方申请挂失、注销支付密码器的,本协议自行终止,乙方账户视同本协议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章)

有权签字人:(签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9d2711a227916888486d7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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