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13 03:03: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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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农政办发[2002]09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记,旷课超过一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符合我校招生条件者,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同时带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日期和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对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未能按期缴纳学费,不予学籍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各学科自行确定。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各院(部)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第七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缴费重修。课程重修次数、重修时间不限,以实际重修最高成绩登记。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成绩取最高分登记。

第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应重修(补做),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它经费学生自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体育俱乐部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须经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上体育保健课,对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条 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均须交费重修该课程;对考核作弊者视其作弊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并在两周内通过《山东农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从网上提交学生成绩,教师提交成绩时应同时打印两份成绩单,经教师签名后,一份交院(部),一份由院(部)收齐后交教务处存档。院(部)要保存好教师提交的原始成绩单。如须成绩更改,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附带更改成绩试卷交教研室及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成绩时,应先将原始成绩单更改,再将打印存档的成绩单更改,最后再从网上更改。

第十二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获得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非特殊原因(重症、至亲病故除外),不能缓考。确需缓考者,须出具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缴纳考务费20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学生的名单由任课教师按上述情况认定,并在课程考试前填写《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统计表》,由院(部)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1.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表:

2.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既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在一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既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

第十七条 选课

1.学生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听取导师的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原则上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

2.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的必修课程,学生原则上必须修读。确因重修课程太多或其他原因无法修完本学期的必修课,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推迟必修课修读。因推迟修读造成课程冲突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必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山东农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对下学期所要修读的课程进行选择确定。学生选课后,可在开学第一周内试听,如不满意或所选课程修读时间冲突也可进行退改选。第三周后不再办理退改选事宜。

4.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核,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5.除必修课外,一门课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院(部)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重修

1.凡考核不合格或旷考、作弊的所有课程取消补考,一律安排交费重修。重修时间不限,可以由学生自主确定。

2.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缴费重修。

3.重修课以随班重修为主,确需单独开班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重修课程按原计划课时的1/31/2安排教学。

4.重修授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假期进行。因重修引起与其他修读课程时间上的冲突,由学生本人负责。

5.重修缴费标准每学分按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同年级学年学费标准除以40缴纳。凡无故旷考或考核作弊者重修,一律加倍缴纳重修费。

第十九条 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时间内,向开课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材料,经开课院(部)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3.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所有选修课程和实验(或含有实验、实习的)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1.本科专业学生在一年级结束后,成绩优秀者,允许第二次选择专业。转专业比例按学校规定比例执行。

2.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 (部)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部)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审批。

3.其它符合学校规定的允许选择专业的情况,按相应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要求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 主管高教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3.本科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停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停学。

3.因参军、创业、打工、自费出国留学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停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停学。累计休、停学年限本科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专科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停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停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生休、停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停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学校对学生休、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院(部)申请复学,经院长(部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停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准复学。

4.学生复学时按就读年级交费标准交费。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2.因病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4.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6.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

对学生按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退学学生由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及时通知学生到学生工作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凭各部门盖章的《离校通知单》到教务处领取退学证明,最后凭退学证明到公安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户籍迁移手续须在15日内办理)方可离校。

2.退学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专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二年。允许学生按学校规定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两年,专科生最多可延长一年(不包括休、停学)。延长学习年限后仍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则按学籍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三十三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第八个学期(专科生在第六个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则上在四年内(专科生在三年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都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

2.延长学习年限者,按山东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加学生应交学费收费(住宿费另收),否则,不准延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学实践的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学习年限期满时(包括个人申请延长的学习年限),未能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但取得了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公共体育课未取得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后的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补做,或参加补考,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应在结业离校之前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补做或自学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修、补做或参加补考。

对于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等方面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本校取得学籍学习一学年以上(含一年),或学习年限期满,但未能取得规定学分的90%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九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山东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达到培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2004学年第1学期开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9b8f40bf78a6529647d5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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